如何計算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年齡
法律主體性: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2003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於2004年5月29日起施行。《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計算。被扶養人是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按20年計算。但是,對於六歲或八歲以上的兒童,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收入來源的,按20年計算。但是,對於六歲或八歲以上的兒童,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有數個被扶養人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