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調解和庭審有什麽區別?
審前調解與庭審的區別如下:
1,階段不同。庭前調解屬於民事案件立案後第壹次開庭前進行的調解,開庭調解屬於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且均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且案件已大致查明;
2.意義不壹樣。庭前調解可以減輕法院的審判壓力,法庭調解是必要的程序;
3,應用場合不同。如果案情簡單,雙方矛盾較小,會采用庭前調解。法庭調解是必要程序,所以所有案件都適用。當庭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案件經過開庭審理已經大致查明的情況下進行的;庭審前後可以進行庭外和解,前提是雙方達成協議;法院調解可以在開庭前、庭審中、終審判決前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程序。
庭前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正式開庭前對案件進行協商的過程。
開庭就是審判。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審理案件的過程。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
第壹,人民法院壹般采用以下方式進行調解:
1,訴前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是有效的補充;
3.審前調解,適用於調解的案件的第壹處理程序;
4.通過信函調解,能夠調解糾紛;
5、社會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
6.開庭調解是開庭的組成部分;
7、調解,充分利用與當事人見面的機會,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第二,審前調解的作用如下:
1.法庭審判中的矛盾和對抗可以不用法庭訴訟程序而減少;
2、易於調解和解;
3.協議容易執行,人為障礙降到最低。
總之,庭前調解與庭審有明顯的區別,但都是人民法院常用的調解方式。調解不成的,要及時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