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誰先支付工傷醫療費的法律規定
打架受傷的醫療費可以由侵權人墊付,也可以由受害人墊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壹般是賠償請求人先行支付,並要求侵權人(賠償義務人)憑有效證據或收據支付。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要求侵權人先行給付,由辦案機關在執行前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從受理到判決需要壹段時間,判決生效並執行。在此期間,部分原告可能因經濟困難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或難以甚至無法進行生產經營。這就需要法院在終審判決前決定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先予執行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命令壹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給付壹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案件;追索勞動報酬案件;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對於執行前需要滿足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程序和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它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作出的催告債務人履行壹定義務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佳方式,但只能在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實現,且無需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即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