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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如何看待自然法?

孟德斯鳩認為有四種自然法則:第壹,和平。他不同意霍布斯關於相互戰爭的論點,因為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覺得自己不如別人,所以他們不會相互攻擊。戰爭是人類有社會之後的事情;第二是尋找食物。在自然狀態下,人們感到虛弱和匱乏,他們必須努力養活自己。第三,是性依戀。恐懼使人們彼此接近,性依戀增加了人們的幸福感。這是人與人之間相互的祈禱。第四,是人的社會欲望。對知識的追求使人類有了組成社會和過社會生活的要求。人為法是人類進入社會和國家後所適用的法律。前三條自然法則是人類和動物都擁有的,第四條自然法則是人類獨有的。在自然法方面,他與其他啟蒙學者相同,但在具體解釋上有所不同。他不同意社會契約論,認為原始人的結合是出於生活需要,而不是基於契約自願。社會起源於自然的進化,而不是契約的締結。人類進入社會後,弱勢感消失,平等關系終結,於是戰爭開始了。人與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都有戰爭。為了控制這種戰爭,必須有法律和政府。沒有法律和政府,社會就無法生存。這壹自然法的理論目的是證明封建法律和國家制度不符合人類理性,而必須被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所取代。他指出,人類理性的偉大和崇高在於它能夠很好地理解法律要求的東西應該與哪個主要制度相關聯,而不會擾亂應該支配人類的原則。歸根結底,用理性來判斷壹切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