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後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試用期協議證明了合法的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依法成立的試用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單獨訂立的試用期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試用期應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同時不能免除單位對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壹般來說,合同壹經成立即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具體而言,應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應為兩方或多方,而非壹方,並應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訂立;
2.簽約主體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合格人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內容,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協議;
3.簽訂的合同和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有效的法律規定(例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即公共道德秩序)。
4.合同或者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壹)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