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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撤銷的情形有哪些?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下面,法制快報編輯在本文中介紹股東會決議的可撤銷情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壹)》(法釋〔2006〕3號)第三條規定,“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超過《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公司法第22條規定,超過60日的,不僅消滅了勝訴權,還消滅了訴權,屬於預定期間。

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撤銷的情況主要有兩種:

(壹)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

該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法律條款分析:

該條規定“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主要是指股東大會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其他股東的程序性權益,但不包括侵害其他股東的實體性權益的情形,屬於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