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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催收通知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通知催收是指債權人通過媒體披露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和其他負有還款義務的人,下同)欠款事實,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的壹種催收方式。債權人通知催收壹般有兩個目的:壹是保全債權。通過公開催收的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實現債權,同時體現了請求對方履行履行中斷訴訟時效、確保債權訴訟時效的目的。二是懲罰違約方。通過披露債務人的違約信息,將債務人的負面信息公之於眾,降低債務人的社會評價,達到懲罰違約方的目的。大多數情況下,主要目的是第壹個。在許多催收公告中,未經判決的債權是主要的,尤其是銀行是債權人。咨詢單位是壹家銀行。由於債務數額較大,在家催收時經常沒有人在家,壹些在家的債務人拒絕在催收通知上簽字以逃避債務。由於這些實際問題,銀行收款非常困難,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本案中,為節約成本,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利,銀行采取了公告催收的方式。被公告催收的貸款進入訴訟後,多數當事人認為銀行已公告催收,認可訴訟時效中斷。還有壹部分人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提訴訟時效抗辯,只是暫時沒有能力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是否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為證人提供擔保的請示的批復》等。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比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認定債權人擔保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保證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的請示》的批復也明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訴訟”和“送達催債通知書”。其中,“送達”可以由債權人本人送達,也可以委托公證處送達或公告送達(在國家級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債權征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