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延長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壹審行政案件延長審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二審行政案件延長審理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四、因案情重大、復雜,案件不能在批準延長的審理期限內結案的,應當在延長的審理期限屆滿前05日,向高級人民法院寫出詳細的案情報告和理由,並申請再次延長審理期限。
1.法院延長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理由是什麽?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官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3、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受審的。
2.延長逮捕期限的條件是什麽?
1.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時候,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3.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三、法庭審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1.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提供補充證據的;
2、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查證的;
3.發現同壹案件遺漏犯罪或者遺漏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提供補充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的;
4、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
5、需要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上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