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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規定:

中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擴展數據:

憲法的有效性

憲法在內容上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這壹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

成文憲法壹般規定特殊的起草和修改程序。壹些國家為了起草或修改憲法,設立了專門的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制憲會議、制憲會議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就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修改的。

由於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可以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憲法只有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嚴格的程序才能修改。大多數國家修改成文憲法的程序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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