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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檔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政府文件和檔案的保存期限設置為永久和固定。

2.規律性壹般分為三十年和十年。

3.國家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壹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30年。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超過30年。具體期限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個人檔案壹般保存壹年,視情況而定:

1.不同類型的檔案保存時間不同。例如,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檔案可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超過30年。

2、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向社會開放的檔案,可以保存30年以上。

人才中心接受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檔案:

1,在私企或個體經營單位工作,可以在當地人才中心存儲檔案;

2.如果戶籍是本地的,可以先把檔案存放在當地人才中心;

3.檔案材料必須真實有效,檔案中材料與個人實際不符、已拆封的檔案、缺少材料的檔案等人才中心不予接收;

4.檔案必須交公,個人攜帶的檔案人才中心不接收;

5.符合當地人才中心的驗收要求。

綜上所述,個人檔案原則上不能存放在個人手中,但現在有時會因為各種原因落入個人手中,但壹旦了結,必須盡快移交給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館和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方便檔案的利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適合檔案保管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