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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的權利和義務

問題壹:員工權利義務八項權利:(1)知情權。即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的權利;(2)建議權,即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3)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即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四)拒絕權,即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五)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6)單位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七)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8)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三項義務:(1)自律義務,即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3)隱患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問題2: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黑龍江龍光律師事務所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基本權利:

1,平等就業權,即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有就業的權利;

2、擇業權,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

3.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

4.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喪假、事假、產假、病假等。用人單位不得剝奪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

5.安全和健康保護權。作為公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在為工人安排工作時,雇主需要確保工人的安全得到保障;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技能培訓是指以培養其基本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踐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動者對職業技能的接受程度可以說是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基礎;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時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用人單位繳納社保;

8.提交勞動爭議的權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以及提起訴訟。

基本義務:

1.勞動者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的義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必須完成勞動任務。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勞動義務,就意味著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提高職業技能的義務,他們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也有提高職業技能的義務,這也是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保障。

3、勞動安全衛生條例的實施,勞動者在從事勞動時享有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權利,國家和用人單位為了保障勞動者獲得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而指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例需要實施。如果損害是由於勞動者未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造成的,勞動者本人需要負責。

4.遵守勞動紀律,這是勞動者在同壹工作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憲法規定,遵守勞動紀律是公民的基本義務。

5.遵守職業道德,這是員工在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道德規範。勞動者需要在工作的過程中最終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社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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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新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哪些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安全生產知情權;

(2)有權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3)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五)有權采取緊急措施;

(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權得到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

安全生產的義務是:

(1)作業期間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工作崗位和安全生產所需的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問題四: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評分10沒有這麽說。實際上,如果妳進入這家KTV,妳必須按照老板的要求去做,否則妳就可以辭職。

問題5:根據《安全法》,工人應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權利有五個方面:

1.員工有權知道他們的工作可能對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用人單位有義務使員工了解從事此項工作可能對健康造成的危害,有責任為員工提供與其工作相適應的職業安全衛生培訓。

2.雇員有權獲得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以確保其健康和安全,雇主有責任改善雇員的工作條件並發放符合安全和健康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員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處罰員工,開除員工更值得。

4.員工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采取積極措施消除危害員工健康和安全的狀態和行為,不得對員工進行打擊報復。

5.發生嚴重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員工有權采取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並應當向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報告相關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因員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而對其進行處罰,也不得扣發其工資和獎金。

有四個方面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1、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2、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在勞動過程中,不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往往容易造成傷亡事故。

3、在勞動過程中,員工有義務服從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生產指揮,不得隨意行事。

4.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現危害健康和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險情況時,有義務向管理人員報告。

問題6:員工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八項權利:

(1)知情權。即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的權利;

(2)建議權,即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3)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即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四)拒絕權,即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五)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

(6)單位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七)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三項義務:

(1)自律義務,即從業人員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隱患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問題7:富士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員工在任何公司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合法的,屬於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工人的權利

(1)含義:勞動者權利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行使的權利和享有的利益。

(2)內容:勞動者權利主要包括:①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2)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三)休息休假的權利;(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五)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⑦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2、勞動者的義務

(1)含義:勞動者的義務是指勞動者必須履行的責任。

(2)內容:勞動者的義務主要包括:①勞動者應當完成的勞動任務;②提高職業技能;③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④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3.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

(1)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每個工人都是國家的主人。

(2)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由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通過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來體現。

(3)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勞動者在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4)只有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壹,才能充分體現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

問題8:簡述雇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主要內容規定了職工的基本權利:(1)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2)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利。(3)舉報監督權。《條例》規定了從業人員相應的義務:(1)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執行安全和健康法規和標準,以防止工業事故並減少事故和職業病的危害。(2)事故和職業病。積極配合治療和康復。(3)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事故。

問題9:對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規定?1,雇主的權利主要包括:

(1)雇用工人的權利。主要是有權根據國家規定和單位需要擇優錄用,並可自主決定招聘的時間、條件、數量和用工形式。

(2)勞動組織權。主要是有權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機構設置、編制和職務(崗位)資格;有權任免和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員工的內部調配和勞動組合,對員工的勞動進行指揮和監督。

(3)勞動報酬分配權。主要是有權根據國家規定確定工資分配辦法,自主決定晉升、加薪、降職和降薪的條件和時間。

(4)勞動紀律權。主要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的權利;有權決定對員工的獎懲。

(5)勞動法律關系存續的決定權。主要是有權與員工簽訂協議,續簽、變更、中止或終止勞動合同;在法定或約定的條件下,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主要包括:

(1)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2)保護雇員的義務。

(3)幫助員工的義務。

(4)合理使用員工的義務。

(5)培訓員工的義務。

⑥必須履行勞動法律、政策和標準的義務。

⑦接受國家勞動計劃的指導,並服從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管理和監督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