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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先打我,我要為傷害別人付出代價嗎?

如果對方先動手,壹方還手,傷害了對方,壹般來說,後動手的人有權要求減輕賠償責任。雙方可以約定賠償責任的減少比例。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和雙方的客觀過錯比例進行判決。

通常是先動手打傷對方的壹般負責,自衛除外。壹般情況下,誰先故意傷害他人,侵犯其健康權,誰就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但如果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等權利不受持續的不法侵害,傷害對方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受他人輕傷的壹方,可以先通過調解要求賠償。如果調解不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按照實際數額計算。打人者拒絕賠償的,法院應當強制賠償。

1.構成輕傷以上的,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立案後,受害人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起訴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4.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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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賠償權利人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