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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為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管理,制定了《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在此介紹壹下《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進壹步加強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規範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環境保護部門在用機動車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環境檢查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檢測機構的委托和監督抽查。

城市環保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檢驗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組織環境檢驗機構間的比對實驗,接受公眾投訴。

第四條省環境保護廳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控制數量、社會化運作的原則,制定環境檢測機構發展規劃。

第五條申請在用機動車定期環保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通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並在認證有效期內;

(三)檢測設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並具備與城市環保部門聯網的條件;

(四)質量負責人1人,技術負責人65438人,每條檢測線至少配備3名檢測人員,檢測相關人員符合《在用機動車汙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的規定;

(五)符合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委托機動車定期檢驗,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機動車定期環保檢驗申請表(見附件1);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環評報告(表)及批復復印件;

(四)計量認證證書和檢測設備合格證復印件;

(五)檢測站布局示意圖;

(六)崗位設置及相關責任文件;

(七)技術規範中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省級環保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會同申請人所在地市環保部門組織專家按照技術規範的要求對申請人進行評估,並在當地媒體上對評估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公示。

省環保廳委托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托證書(以下簡稱?委托證明?),向社會公布,並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八條委托證書由環境保護部監制。其樣式、規格和編號規則見附件二。

委托證書由省環保廳統壹印制,並加蓋省環保廳公章。

委托書有效期為2年。

第九條委托證書有效期滿,且法人、檢驗類別、範圍、場地、檢驗線路未發生變化,繼續進行在用機動車定期環保檢驗的,環保檢驗機構應當在委托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省級環保部門提出換證申請,並提交換證申請書(見附件三)。

省級環保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申請人所在地市環保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申請人繼續委托,頒發委托證書,向社會公告,並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條環保檢驗機構地址、質量技術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環保檢驗機構應當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交變更備案表(見附件4)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壹條機構法人發生變化,機構類別升級、檢驗場所遷移、檢驗範圍擴大、檢驗線數量增加、檢驗線重大技術改造等檢驗條件發生變化的,環境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重新提出委托申請。

第十二條不再從事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的,環保檢驗機構應當向省環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終止委托。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終止其定期環境檢查委托,收回委托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環保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委托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和有效期對在用機動車進行定期環保檢驗。

第十四條環保檢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參與機動車維修業務。

第十五條環保檢驗機構應當參加環保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定期開展內檢測線比對和儀器設備校準,確保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信息的準確可靠。

第十六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保證計算機網絡暢通,數據傳輸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環保檢驗機構應當保存檢驗信息和相關技術資料至少2年,並統壹銷毀過期和報廢材料。

第十八條環境檢查機構應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在每年1.05前向城市環保部門提交上壹年度工作報告,城市環保部門應當在每年1.05前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交環境監察機構日常監督管理年度報告,省級環保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1.05前向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監察機構監督管理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概要見附錄5。

第二十條環境檢驗機構的檢驗收費應按照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委托進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原委托期滿時,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委托。

第二十二條環保檢驗機構未取得省級環保部門授權實施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和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或者在檢驗中弄虛作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環境檢查機構,環保部門可酌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省級環保部門取消其承擔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的委托關系,收回委托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已經登記並取得牌照的汽車、摩托車、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定期環保檢驗,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對在用機動車的環保性能進行定期檢驗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市環境保護部門,是指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的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環境監察機構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主管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