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賠的壹般證據?
2.信件(信件、電子郵件等)。).如業主的變更指令、各種批準函、通知、對承包商問題的回復函等。請註意,討論書和意向書通常不能用作變更單或合同變更文件。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包商應及時索取口頭指令、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證據。業主和工程師的意見以及對工程問題的處理意見。信件的信封也要密封,信封上的郵戳記錄了準確的收發日期,起到證明作用。
3.各種會議的記錄。業主在標前會議和授標前澄清會上對承包商問題的書面答復,或雙方簽署的會議紀要。在合同執行期間,業主、工程師和承包商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實際情況並做出決議或決定。它們可以作為合同的補充。但是,會談紀要必須由各方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包括總進度計劃、施工後業主工程師批準的詳細進度計劃、月度進度修改計劃、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月度進度報告等。這不僅是工程的施工順序、各工序的持續時間,而且是勞動力、管理人員、施工機械設備、現場設施、材料的采購和訂購、運輸、使用計劃和實際情況的安排計劃和實際情況。
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記錄、施工備忘錄、施工日報、工長和質檢員的工作日記、監理工程師填寫的施工記錄和各種簽證等。它們應能全面反映工程建設中的各種情況,如勞動力的數量和分布、設備的數量和使用、進度、質量、特殊情況和處理。各種工程統計,如周報、旬報和月報。這些報告通常包括實際和計劃進度的比較、實際和計劃成本、質量分析報告、合同履約評價等。在這段時間裏直到這段時間結束。
6.工程照片。如顯示工程進度的照片、隱蔽工程覆蓋前的照片、因業主責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損壞的照片等。
7.氣象報告。如果遇到惡劣天氣,應做好記錄並向工程師申請簽證。
8.項目中的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報告。工程水文地質勘探報告、土壤分析報告、文物化石發現記錄、地質承載力試驗報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材料試驗報告、材料設備開箱驗收報告、工程驗收報告等。,可以證明工程質量。
9.現場移交記錄(移交日期、場地平整、水、電、道路等。),應註明各種材料的圖紙和交接記錄。工程中停電、停水、道路開通和關閉的記錄和證明應有工程師簽證。
合同雙方對項目期間的各種文件和資料的交接應有壹定的程序和專門的記錄,以防止交接過程中的漏洞和不清楚的陳述。
10.關於建築材料和設備的采購、訂購、運輸、入境和使用的記錄、憑證和報表。
11.市場信息,包括市場價格、官方價格指數、工資指數、中央銀行外匯匯率和其他公布的資料。
12.各種會計數據。包括:工資單、工資報告、項目賬單、各種原始收支、總賬、管理費用報告、項目成本報告等。
13.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的其他證據材料和規範性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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