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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和羅馬法的背景和共同價值觀有什麽不同?

中國古代法律與羅馬法的差異\x0d\法律思想與文化\x0d\中國是東亞大陸國家,可以為居民提供足夠的土地和生活資源。作為壹個農業大國,需要集中管理,需要高度的統壹和穩定。所以造就了君主專制、重農抑商、固守傳統的法律思想。\x0d\古羅馬文明興起於南歐的意大利半島。農業文明和自然歷史背景造就了羅馬人的性格和重實效、“功利”的文化精神。古羅馬人的尚武精神、自私和冷酷無情構成了他們習俗和法律的基本條件。他們關心的大多是對自己有實際利益和效用的事情,關註的是最集中、最直接反映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度的建設。\x0d\接下來,我們將從幾個具體的方面來分析中國古代法律與羅馬法在法律思想和文化上的差異。\x0d\1宗法本位觀念和個人權利本位觀念\x0d\家族本位宗法觀念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根本指導思想。孟子、禮記等著作往往家喻戶曉,認為國家是家庭的自然延伸,治國與家庭融為壹體。秦漢以後形成的“三綱五常”理論使這壹理論更加系統化。這種宗法集團觀念所產生的最重要的倫理和法律規範是“忠”和“孝”在《唐律》所列的“十惡”重罪中,謀反、叛逆、不敬直接違背了“忠”的原則,而惡逆、不孝、不和、不義、內亂則直接或間接違背了“孝”的原則。而從“禮”中總結出來的喪制,也就是“五服”所表達的親屬關系,明文寫入法律,既是禮的規範,也是法的規範。\x0d\古羅馬的法律思想以“世界國家”個人主義為特征。古羅馬人沒有來自宗法制度的所謂正義和人情可循,所以他們尋找符合個人本位觀念或權利義務觀念的規範。羅馬法特別重視對公民個人權利的法律承認。羅馬法學家認為,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權利。壹旦權利受到侵犯,正義的原則就會被從根本上摧毀。在羅馬法中,公民個人已經成為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羅馬法律思想和羅馬法中的精神契約,本質上都是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和承認。雖然法律規定的親權是支配所有家庭成員和所有財富的權利,但家庭成員在公權上不受親權的限制。對於國家來說,父母還是純粹的個體,和其他個體沒有更多本質的區別。而且隨著國家組織的完善和社會的進步,親權已經從權利的關系演變為權利義務的關系,法律、法官、檢察員也逐漸對親權進行了限制。\x0d\2禮治與自然法\x0d\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最大特點是法律以禮為魂。沒有禮的指引,法律不僅會失去存在的價值,還會成為害人害己的“濫法”。禮儀之治具有以下特點:強調法律的從屬地位,依靠禮儀的實施,耐心細致地教育人,以理服人;強調人情是法的核心,道德是法的基礎。當人情和道德與法律發生沖突時,永恒的人情和道德無法改變,只有法律可以改變。強調執法的目的是消滅法律,“殺殘”,消滅暴力統治模式——法律,社會治理靠教育,把社會和諧而不是正義放在首位;強調實施法律的最佳方式是“人治”,“人”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遠比法律重要。\x0d\羅馬法思想以自然法為核心理論。自然法觀念為羅馬法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礎。正如西塞羅所說:“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正確的理性;它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保持不變和永恒的...對於真正的法律來說,其神聖性不可貶低,其合法性不可扭曲,其效力不可廢除。”古羅馬法學家把自然法稱為自然理性、普遍適用和永恒正義,是各國成文法的規範和基礎。這種對自然法的追求,使得羅馬法的概念精細而深刻,其理論解釋也比中國古代法律更加深刻和系統。\x0d\3公法與私法\x0d\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公法屬性基本表現為法律的刑事化、刑事化和國家化,具有強烈的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屬性。縱觀歷朝歷代的法律規定,可以發現私法上的規定無論從數量上還是重要性上,都遠遠無法與公法相抗衡。社會上幾乎壹切都成了“公”領域,卻難以承認有“私”領域,從而形成了中國的“公法文化”。具體特點如下:壹是刑、法、法統壹。法律和法律最終歸結為懲罰,即國家的暴力鎮壓。法律具有高度的懲罰性色彩,是刑法、官僚組織和行政執法的壹種。第二,民法也體現了刑法的色彩,使民法犯罪化,進而呈現出非民事化的傾向。信貸、租賃、買賣、婚姻等民事行為,往往以刑事手段處理,或者依附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壹進入國家訴訟程序就變成刑事案件。\x0d\羅馬法表現出強烈的私法文化觀念。即使是處理公共事務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個人都應該以個人身份參加。在古代法律中,羅馬法是維護“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整的形式,同時又體現了商品經濟的壹般規律。於是,羅馬私法高度發達,獨立於公法,導致了法律第壹次分為公法和私法。相比之下,中國古代法律對人施以重刑,將民事問題納入刑事法規。古羅馬簡單的商品經濟高度發達,民事法律關系擴展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從而使私法迅速發展。羅馬設立專門的法官職位來處理民事糾紛;羅馬法學家的著作和活動也側重於私法。私法的發展是羅馬法的進步。羅馬法關於商業貿易、借貸、租賃、財產轉讓、遺囑繼承等經濟交往中的合同,強調合同基礎是基於雙方的協議,這直接成為現代民法制度的重要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