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
(壹)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財產,扣留煙草專賣品;
調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行為及相關活動;
(四)查閱、復制、扣留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票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第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車站、碼頭和交通要道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進行檢查。第四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必須出示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檢查證明。第五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幹涉。第六條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機構或者派出人員,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第七條擅自收購煙葉,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處罰的,按照其收購的煙葉總值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的70%收購非法收購的煙葉;擅自收購煙葉2000公斤以上的,視為數量巨大,依法沒收非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第八條未取得運輸許可證托運或者運輸煙草專賣品的,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罰,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以低於當地市場價格50%或者70%的價格收購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並依法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壹)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200件(1萬件/件);
(二)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含兩次)以上,拒不改正的;
使用改裝或者變相改裝的運輸工具逃避檢查的;
(四)其他嚴重行為。
超過準運證規定數量的,或者使用過期、復印、塗改、偽造等無效準運證托運、運輸煙草專賣品的,以及個人異地攜帶煙草制品超限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承運人明知他人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總值20%以下的罰款。第九條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並適用下列規定:
(壹)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生產的煙草制品總值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總值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第十條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按照批發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證批發,按前款規定處罰:
(壹)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壹次銷售49支以上或者貨值1000元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
(2)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向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商品。第十壹條無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的,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未取得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的,處以非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總值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外國煙草制品免稅購銷業務的,處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總值2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