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君主立憲制
在18世紀,國王能夠使用他的實權,授予他的官職並贏得保護國王的權力。後來,王權逐漸削弱。到19世紀中葉,在維多利亞女王統治時期,王權已經大大衰落。事實上,法律賦予英國國王的權力是通過議會和內閣行使的,王權成為象征性的。君主必須根據議會的意誌行使行政權。君主名義上是世襲國家元首、聯合王國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世襲領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大臣、高級法官和各領地總督,並有權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和公布法律,指揮軍隊,宣戰和媾和。事實上,它處於壹種統壹而非治愈的地位。與封建專制制度下擁有絕對權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憲君主只能是受憲法統治的君主。它的存在主要是國家的象征。在對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國;國王(女王)是英國國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國家忠誠的對象,成為國家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壹的象征。現在女王的頭銜是“上帝保佑英國國王和她的其他領土和領地,英聯邦元首和基督教守護者伊麗莎白二世”,這顯示了國王的權力;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國王(王後)有被咨詢、支持和知情的權利;作為英聯邦的首腦,國王(女王)也在維持英聯邦聯系方面發揮作用。盡管如此,英國國王仍然是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英國國王作為國家的象征,可以起到維護國家統壹、調解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作用,或者對內政外交提供參考意見;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力。
2.議會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
議會君主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從表面上看,議會通過的法案必須得到國王的批準,但實際上這只是壹種形式。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上院議員由各種貴族組成,無需選舉產生,因此上院也稱為上議院。上院有1156名議員(1980)。下院是選舉產生的,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為五年,期滿後將全部改選。下院共有635名議員(1980)。1832年改革前,議會選舉制度非常混亂。從中世紀繼承下來的舊選舉制度尚未改革。議會由少數貴族寡頭控制。成員要麽由控制選區的特權人士任命或贈送,要麽通過恐嚇或賄賂選民選出。這根本不是壹次民主選舉。1832年,進行了1國家議會改革,並對選區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壹些由貴族操縱的“衰落選區”,補充或分配給新興工業城市獲得議會席位;糾正了選舉的財產資格。使工業資產階級的代表能夠進入議會。在1867和1884中,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壹再降低。1872年,議會通過了秘密投票法,使選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意願;1883通過了禁止選舉舞弊的法律;1885年,英國歷史上首次確定了按人口分配席位的原則。通過19世紀中期的壹系列議會改革,資產階級贏得了政治統治權,打擊和擠壓了君主制和貴族對議會的控制,使議會下院成為資產階級表達意誌的最高權力機構,促進了議會民主。自20世紀以來,投票權壹直在擴大。1969《人民代表準備法》規定,所有年滿18歲且未被法律剝奪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權。還規定,年齡在265,438+0歲以上的英國男性和女性臣民(法律規定的少數例外情況除外)可以登記為候選人,條件是他們的選區有兩名選民提名,並得到八名選民的同意。候選人名單壹般由參加選舉的各黨派提出。議會的職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壹般是提出議案,在議會辯論,通過三讀,送交另壹法院批準,最後提交英國國王批準和頒布。英國國王的批準只是壹種形式。自18世紀開始以來,英國國王從未行使過否決權。議會的財政權力由下議院行使。事實上,議會在財政方面並不發揮監督作用,財政大權由內閣掌握。議會監督政府的權力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行使。議員有權就政府部長的工作提出問題;有權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準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最後,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動議,這是監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如果不信任動議通過,根據責任內閣制度原則,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要求國王解散下議院,提前舉行大選。在19世紀中葉,由議會君主制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確實曾在政治生活中成為現實。自19年底以來,隨著英國政治制度的逐漸保守化,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有所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身上。
國王必須信仰英國聖公會(即新教徒)。
這意味著天主教徒或與天主教徒結婚的人不能繼承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