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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枷鎖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證據重於供述的原則,如果被告人沒有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法律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提起公訴時,舉證責任自然屬於檢方。換句話說,刑事訴訟的判決是基於檢方提出的證據。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即使當事人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法院就會作出有罪判決,從而可以定罪。當事人不承認有罪,不影響判決的執行。

刑事案件不同於民事案件。給當事人定罪,需要沒有合理懷疑,並確保定罪量刑的事實有證據支持,證據確實。但是,刑事訴訟判決後法院對委托人定罪時,如果委托人不承認有罪,委托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委托人同意可以上訴。當事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被剝奪。

供詞的證明效力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口供的證明效力最低,遠低於書面證據、物證、監控錄像等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的效力遠不及證人證言。利益相關者(父母、妻兒、朋友)的證詞不如無關的第三方有效。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認定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認罪,也不能定罪,必須有相應的證據支持。

只要妳不認罪,妳能被定罪嗎

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都需要使案件證據確實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證據標準更高。還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不能確定任何人有罪!這是我國刑法中不容置疑的原則,也是不能作有罪規定的原則!

在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中,只要其他書證、鑒定意見或者證人證言確實充分,就可以零口供定案。例如,在壹起詐騙案件中,嫌疑人聲稱金錢交易的性質是借款,但還有其他證據,如聊天記錄和用於賭博的錢。雖然沒有嫌疑人的供述,但案件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也可以確定嫌疑人有詐騙的事實!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有效地擺脫壹個誤解,即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不能最終結案。而是應該根據案件的特點和罪名的構成將證據拿到位,然後根據案件的情況要求嫌疑人認罪。如果實在無法認罪,也要根據證據要求排除合理懷疑,力求做到真正的充分程度!

因此,不要對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感到恐慌,仔細分解案件的構成要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然後完整收集鑒定意見、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全面評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形成完整的案件證據鏈,仍然按照零口供對其進行判決!

簡而言之,嫌疑人除非認罪否則不能被定罪的誤解是不可接受的。需要通過多方調查取證固定證據鏈,然後按照零口供的要求形成完整的證據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