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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訂)

第壹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未履行的公司強制清算費、評估費、公告費、托管費及其他因執行程序未完成而產生的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於破產費用的規定,隨時以債務人財產清償。

債務人以前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和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償。第二條破產申請受理後,管理人或者自辦債務人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債權人會議決議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可以為債務人繼續經營借款。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提供貸款的債權人主張其先於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其主張其先於債務人特定財產所擔保的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自營債務人可為上述貸款設定抵押擔保。破產申請受理前抵押物已經為其他債權人抵押的,債權人主張按照《民法通則》第四百壹十四條規定的順序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破產申請受理後,因債務人未支付款項而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支付的兩次滯納金利息和勞動保險滯納金,債權人申報為破產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第四條擔保人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向擔保人申報其擔保的債權。

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時,所擔保的債權視為到期。人民法院將不支持壹般保證人的保證人主張行使抗辯權,但壹般保證人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分配金額應先提存,待壹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確定後,再按破產清償比例進行分配。

保證人被確定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證人實際承擔的還款金額向主債務人或者其他債務人行使請求權。第五條債務人和擔保人均被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分別向債務人和擔保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從壹方當事人破產程序中清償後,不調整另壹方當事人的債權數額,但債權人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債權總額。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後,不再享有請求權。第六條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詳細記載申報債權的名稱、單位、代理人、金額、擔保、證據、聯系方式等事項,形成債權申報登記簿。

管理人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審查債權的性質、數額、擔保財產、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編制債權表,提交債權人會議核實。

債權表、債權申報登記簿和債權申報資料在破產期間由管理人保管,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職工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第七條管理人應當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進行確認。

管理人認為債權人申報債權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有錯誤,或者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以訴訟、仲裁或者公證機關強制執行的公證文書形式惡意虛構債權債務的,應當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申請, 裁定或調解書或上壹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生效法律文書,或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不執行仲裁裁決或不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再重新確定債權。 第八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異議人仍拒絕管理人解釋或者調整,或者管理人拒絕解釋或者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實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當事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第九條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異議的債權人應當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被異議的債權人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將債務人列為被告。

同壹債權有多個異議人,其他異議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與原告歸為* * *壹類。第十條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監事監督報告等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的債務人財務和業務資料。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判決。

上述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保密義務或者簽訂保密協議;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