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官員需要沙漠條件才能復出嗎?
9月,在襄汾潰壩、“問題奶粉”等重大安全事故中,多名中高級官員因問責而辭職或被免職;在肯定果斷問責的同時,人們也更關心這些官員被問責後“復出”所涉及的程序。
8月28日,壹篇題為“控制當前經濟形勢的政策建議”的文章在互聯網上引起了公眾的註意。文章署名為“原國家統計局局長、現任中海油高級研究員”。我們的記者了解到,這篇文章之所以能引起公眾的註意,並不是因為文章的內容,而是因為作者邱曉華。這是邱曉華自“雙開”消失後首次露面。
2007年6月23日,新華社發布消息稱:“經查,邱曉華在擔任國家統計局領導職務期間,收受不良企業主現金;生活腐化,涉嫌重婚。”邱曉華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接下來的壹年多時間裏,沒有任何關於邱曉華的消息,也沒有任何官方消息被披露。直到我這次見到他時,這位前高級官員已經突然“轉型”為壹家大型國有企業的“高級研究員”。
邱曉華的復出給雲海迷霧中的公眾留下了許多懸念。事實上,在邱曉華之前,類似的高級官員不斷回來。
“隨著我國官員問責制度的不斷規範和完善,相對的官員復出機制並不完善,相關規定非常模糊和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性,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隨意性。有必要盡快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追責官員回歸機制。”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宮偉斌教授在接受《了望新聞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只有通過制度化程序賦權的復出官員才會服眾,官員重新履職時才會更有底氣。如果沒有科學的制度支撐,官員復出缺乏嚴格的程序,將損害官員問責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問題官員”悄然歸來
14 9月9日上午,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因襄汾潰壩事故再次辭職,成為公眾視野中首位兩次辭職的省部級官員。
2003年非典期間,包括孟學農和張在內的1000多名各級官員因隱瞞疫情或未能防控疫情而被“問責”。隨後,在松花江汙染事件、重慶開縣特大井噴事故、北京密雲踩踏事故和山西“黑磚窯”事件等重大事故中,高層官員多次以鐵腕手段問責,讓那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的人丟了工作。
可以預見,隨著我國建設責任政府的力度不斷加大,官員非正常“下馬”的現象也越來越多。但據本報記者調查,近年來,壹些官員被問責後很快復出,復出程序不公開透明,引發社會諸多討論。
2003年,衛生部部長張和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因應對非典疫情不力被免職。後來,張被調任宋慶齡基金會副主任,並當選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科學、文化和體育委員會副主任,而孟學農被任命為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後來成為山西省省長。原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謝振華因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松花江汙染事件辭職。2007年6月5日下午,謝振華的名字出現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的新領導名單中。2003年2月23日,65438重慶開縣發生井噴事故,造成243人死亡。2004年4月,中石油總裁馬付才提出引咎辭職,隨後出任國家能源辦公室副主任...
從以上可以看出,壹些官員因各種原因失去了工作,但在“風暴”後,他們被委以重任,這成為政治中的壹種新“慣例”。
“目前,許多官員正在悄悄回來,缺乏對公眾的適當解釋。因此,它經常使公眾質疑以前的問責。”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延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無論是本著‘治病救人’還是‘發揮余熱’的精神,壹些官員回來都沒有錯,這表明政府在幹部任用方面的突破不是對違法違紀的官員壹棍子打死,而是根據他們的具體情況安排合適的職位,使他們繼續發揮有用的作用。”這反映了政治理念和制度的合理性。”
現代政府是壹個負責任的政府,政府官員有明確的任期目標。受訪專家認為,如果政府官員在任期內發生重大事故,他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使事故不是由行政長官直接造成的,行政長官也應為此承擔道德和政治責任。
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對辭職有明確規定。然而,《公務員法》沒有提及這些被要求離職的官員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返回以及如何履行相關程序等關鍵和敏感問題。
“《幹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辭職、責令辭職或者被降級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壹年以上,工作成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張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還需要具體的制度實施細則。對於官員的回歸,有必要制定更嚴格的規則來執行。”
“壹個官員能否復出,取決於他犯了什麽錯誤。”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張成福認為,“如果壹名官員僅在道德上負有責任,他辭職後可能會被重新任命。例如,如果壹個龐大的組織系統出了問題,主要責任不是最高領導人,但官員辭職更多的是壹種道德責任。中央看到他政治素質過硬,工作能力突出。此人仍可能被重新任命。”
大多數受訪者還認為,犯了錯誤並負有責任的官員必須降職、免職或辭職,將來不得再次使用。這不壹定是真的,但整個過程應該公開透明,給公眾壹個明確的解釋。
“官員也是人,只要是人,就可能犯錯。”東城區燈市口市民張(音)向記者表達了他的觀點:“敢於承擔道德責任或意外犯錯的官員應該得到復出的機會。關鍵是回來的過程要讓普通人理解。”
“千萬不要重用壹個頗有才幹卻意外犯錯的官員,這對他自己和社會都是壹種浪費。更何況辭職是壹種道德責任,對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按黨紀國法處理。”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讓那些德才兼備、因突發事故辭職的官員及時、適當地回來,發揮他們的才能,給人們壹條出路,可以說是壹種政治理性。”問責官員體現了官員任免機制的完善性和科學性,讓有能力的問責官員合理回來也是壹種政治理念和制度理性。"
官員的回歸存在體制上的缺陷
“官員回歸容易引起爭議,主要是人們不清楚官員回歸的原因、條件和程序。”龔維斌教授認為,“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壹方面是我國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有待完善;另壹方面,在壹些地方,官員之間互相照顧。為了平息群眾的不滿,應該象征性地追究領導幹部的責任。要麽讓他們“冷靜”壹段時間,然後恢復官員職務,要麽任命他們為其他地方的官員或調任其他重要職位。群眾對這些做法非常不滿。”
張明教授認為,“在缺乏公眾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官員問責是有理由的,如果程序不能透明和公平,那麽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公眾的質疑。這樣的操作甚至會讓人懷疑是變相轉賬。也不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官員的回歸意味著犯了錯誤的官員回到了領導崗位,並重新獲得了壹定的社會資源,如權力和金錢。因此,官員復出的社會影響在某些方面甚至大於官員下馬,因此建立官員復出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麗媛律師認為:“對官員的審訊和處罰要遵循法律,數量和雇傭也要遵循法律。回歸官員的制度提供了壹個可以遵循的法律。如果對官員的回歸沒有制度性的規定和約束,那麽‘法治政府’和‘陽光政府’就會成為人民心中的口號。”
“如果壹名官員辭職後在短時間內迅速復職,實際上是對他的另壹種補償。”齊教授認為:“如果官員復出的過程不公開透明,不僅違反了問責制懲罰失職行為的初衷,而且在形式和過程上損害了公眾對政策的信任,削弱了問責制並削弱了對他人的警告。符合返回要求的官員也可以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恢復工作和生活,而不必面對質疑並到處解釋。因此,對政府、公眾和歸國人才來說,公開透明地回來是壹種負責任的做法。"
呼喚“官方復出機制”
多位受訪者認為,提高政府執行力的關鍵在於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的監督問責。目前,中國已經有了相對完整的官員問責制度,因此我們應該盡快建立官員回歸機制,使官員回歸更加制度化和規範化,否則將很難擺脫“人治”的色彩。
“問責官員的重新聘用必須符合程序,必須尊重現有制度。”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的李明偉教授認為,“應該加強對被免職官員的跟蹤和監督措施。按照程序嚴格審查並接受公眾監督後,符合要求的應再次投入使用。從本質上說,對被免職官員‘去向’的質疑和對這些官員表現的質疑,是對相關制度的質疑。”
“在官員返還制度的建立上,要註重公正公平,特別是要註重公開,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透明本身就是壹種監督。”杜麗媛律師建議,“首先,對官員的處罰應保持審慎的態度,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在事實認定和責任界定清楚之前,不應受到媒體輿論的影響,更不要為了避免麻煩而隨意解雇官員或迫使他們‘引咎辭職’。其次,在官員復出問題上,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下馬的官員,不能下定論。我們要建立和完善跟蹤、考核和選拔機制,重視他們辭職後的工作,讓真正優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標準的情況下恢復公職或擔任其他領導職務。再者,在建立和實施復出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群眾的智慧,尊重群眾的權利。在廣泛吸收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內容納入制度;在制度實施中,應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公開官員返崗的理由、依據和程序,讓人民對官員返崗的決定行使部分參與權和決定權;執行公務回訪制度應當接受群眾監督,並及時公開回答群眾的提問。"
“應當區分官員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官員應該勇於承擔政治責任。當他們的執政能力或工作方法受到質疑時,他們應該主動辭職。”李成延教授認為,“應該給敢於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壹個復出的機會。但在任命程序上,整個過程要公開透明,最後還要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才能任命。”
“對官員的問責不應是‘避風’或暫時過渡,而應是實質性的問責。”齊教授認為,“官員復出的程序應該公開透明。應該遵循壹定的制度,並明確公布人們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回來以及他們回來的原因。因為當這些人被豁免或辭職時,他們不可避免地成為各界關註的焦點,所以當他們回來時,他們也需要壹個程序來告知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