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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慣例和國際慣例有什麽區別?

國際慣例有其特定的解釋和適用範圍。壹般而言,通常指國際組織根據長期國際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壹般習慣做法而制定的書面規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普遍接受和廣泛使用,成為公認的國際慣例。國際慣例本身不是法律,但可以通過政府立法和國際立法賦予法律效力。要理解國際慣例的基本概念及其適用範圍,必須明確以下幾點:第壹,國際慣例是以人們實踐中逐漸形成的習慣做法為基礎的,但必須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習慣做法都可以成為國際慣例,更不能被視為國際慣例的代名詞。第二,國際慣例通常指國際組織編纂的規則,如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等。任何沒有被國際組織匯編的習慣做法都不能被視為國際慣例。第三,國際慣例必須是國際公認的、廣泛使用的規則,如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1932,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1974。凡是國際市場上的壹些做法沒有被普遍接受,甚至遭到抵制和強烈反對的,都不能算國際通行做法,更不能算國際慣例。即使有些做法已經成為通行做法,成為某個地區某個行業或港口的通行做法,但並沒有被各國普遍接受和廣泛使用,由於適用範圍的局限性,也不能視為國際通行做法。第四,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采用國際慣例,即當事人是否采用該慣例完全基於自願原則。當事人可以采用或排除壹種慣例,或者通過當事人的協議修改壹種慣例。第五,由於國際慣例不是法律,不能強制執行,壹些不具備國際慣例性質的實踐做法也不能非法強制執行。第六,雖然國際慣例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通過立法賦予其法律效力。壹些國家的涉外法律規定,沒有國內法的地方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充分肯定了國際慣例的作用,規定合同沒有排除的慣例、人們經常使用並反復遵守的慣例以及人們已經知道和應當知道的慣例適用於合同。此外,各國法院和仲裁庭在處理涉外糾紛時經常參考國際慣例,充分說明國際慣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現實意義。綜上所述,說明習慣慣例、國際慣例和法律是三個不同層面的不同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混為壹談。習慣做法是指人們在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壹套習慣做法;國際慣例是國際組織在壹般習慣做法的基礎上編纂的成文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普遍接受和廣泛使用,成為* * * *所要遵循的眾所周知的規範;法律是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強制性。如果法律與國際慣例發生沖突,應遵循“法律優先於慣例”的原則,以法律規定為準。最後,需要強調的是,在習慣做法基礎上形成的國際慣例是法律的重要來源之壹。通過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與法律的關系是互補的。因此,人們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受相關法律的約束,而且要尊重國際慣例,按照國際準則行事。只有這樣,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才能得到有效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