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壹)城市供水、供氣和集中供熱;
(2)城市汙水處理和垃圾處理;
(3)城市道路、橋梁和隧道、路燈、園林綠化和廣場的維護;
城市垃圾清掃、清運和道路保潔;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業項目。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有權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者或經營者,並授權其在壹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制度。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業的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公用事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增加對市政公用事業的財政投入。鼓勵利用各種社會資金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從事多種形式的特許經營。第六條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優先和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七條公眾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參與機制,確保公眾對特許經營活動的有效監督。第二章特許經營第八條特許經營的授權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市政公用事業部門。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本著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加強監管。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九條特許經營者按照城市規劃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在特許經營期滿或者終止後無償移交政府。第十條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壹)在壹定期限內將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無償移交給政府;
(二)在壹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經營權授予法人或其他組織,特許經營者向政府支付項目建設費用,到期後按特許經營協議無償移交給政府;
(三)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壹定期限內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前款第壹項和第二項的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第三項特許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第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制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州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核,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制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實施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項目的名稱;
(2)項目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③選址及其他規劃條件;
(四)特許經營的形式和期限;
投資收益率和價格的計算;
(六)被特許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七)國家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財政補貼和其他優惠措施;
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收取或者減少;
⑼保障措施。第十二條特許經營者通過依法經營獲取合理回報,並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和經營風險。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承諾與特許經營項目有關的土地使用範圍、提供相關基礎設施、給予必要補貼和控制不必要的重復競爭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向特許經營者承諾固定回報、分擔經營風險,不得為特許經營者提供融資、貸款擔保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向特許經營者下達非公益性任務。特許經營者為實現公益目標承擔人民政府指令性任務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