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公證
公證流程第壹步:妳要帶以下資料: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無產權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關鍵提示:協議中的雙方簽字和合同日期壹般要求為空白。公證員審查並修改協議後,他們可以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第二步: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相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並填寫公證申請表。重點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予受理。第三步:公證員核對相關信息。接待公證員受理公證申請後,公證員將檢查財產協議的內容,證明產權,並查詢當事人的締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談話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重點提示: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問題,公證員也會在簽訂財產協議後告知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第四步:公證員核對信息後,雙方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重點提示:至此,財產公證辦證程序已經完成。
法律客觀性:
不動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與不動產有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的傳統業務。財產公證是常見的公證業務,內容廣泛,主要包括:財產買賣合同公證、財產租賃合同公證、財產抵押合同公證、預售合同公證、財產繼承公證、財產贈與公證、財產轉讓協議公證、財產交換協議公證、財產侵權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產權確認公證、涉及財產的委托書公證、涉及財產的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等。房地產屬於房地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不動產公證壹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涉外和涉港澳房地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地產公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為進壹步推動不動產公證業務發展,不斷提高不動產公證質量,司法部於8月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召開了“全國不動產公證工作會議”,1990。建設部房地產司、各地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負責同誌和部分地方公證處、房管部門負責同誌參加會議。會議全面總結了公證機構辦理不動產公證的經驗,提出了進壹步加強和發展不動產公證業務的方針,制定了具體措施,更好地為房地產市場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務。會後,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布《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是司法部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辦理不動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規定:1、繼承和贈與不動產,當事人應先辦理繼承和贈與公證,再持公證書和相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2.遺囑人訂立的處分房地產的遺囑應當經過公證。3、涉外和涉港澳臺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經過公證,然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等行政手續;4.地方房地產管理機關和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制定規定,其他地方房地產事項必須辦理公證;5.辦理公證和不動產登記的程序。通知自1991年11月1日起生效。住房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對公民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為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規範涉及房地產的法律行為,穩定房地產市場和房屋管理秩序,預防房地產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證作為法律手段在房地產管理中的作用。除了《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和地方政府還在壹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與房屋產權變更和形式改變有關的法律行為和事實,以及涉外和港澳臺房地產的處理都必須進行公證。例如,國務院《關於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幹規定》規定,與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和委托手續有關的文件必須經過公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辦理公證。拆遷主管部門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進行公證。拆遷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達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由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應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性法規還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產析、出售、轉讓、抵押和租賃,住房制度改革中商品房和職工住房的預售、出售、抵押、轉讓、繼承、贈與和交換都應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