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法律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以看出,在集體土地上可以進行畜牧業,但集體土地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是否所有土地都可以用於畜牧業,我們將在下壹步討論。
擬占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的,不得占用建設農場。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可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果業和挖塘養魚”。
擬占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的,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用於建設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按農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需要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的。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涉案土地所在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占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有關農民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而無需獲得建設用地批準(建造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印發《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需求,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環境改善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土地作為農用地管理,並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使用,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並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生活用房、疫情防控設施、飼料儲存用房、硬化道路等輔助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土地用途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此外,從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中可以得知,養殖用地屬於農用地,在其上建設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進行養殖不再按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土地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應得到充分尊重。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和種植條件,土地承包者可以自主決定使用耕地進行水產養殖。
因此,並非所有耕地上的農場都是違法建築。如果因為違法拆遷而被無視、違法被拆遷,可以依法要求賠償。如果妳的訴求沒有得到回應,妳可以聘請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合理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興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按農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