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負責認證機構的設立、相關審批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客觀、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信用體系。第六條認證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二章設立和審批第七條認證機構的設立須經CNCA批準,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方可開展批準範圍內的認證活動。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第八條設立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屬於新認證領域的,還應當有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投資方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要求,並提供相關資信證明;
(四)具有相應領域10以上資格和能力的全日制認證人員;
(五)認證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要求,並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驗等技術能力。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設立認證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外國投資者是在中國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應領域認證經驗的機構,並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主管部門合法註冊,無不良記錄;
(二)外國投資者已獲得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機構相應領域的認可或有關當局的認可;
(三)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方合資、合作者應為CNCA認可的具有三年以上認證經驗的認證機構或依法取得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或實驗室,且無不良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應當符合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的要求;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設立認證機構,還應當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政策。第十條設立認證機構的審批程序:
(壹)設立認證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CNCA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有效認證文件和材料;
(二)CNCA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CNCA自受理設立認證機構申請之日起90天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設立認證機構通知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CNCA根據需要組織相關專家對申請人的認證、檢測等技術能力進行評估,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時間為30天,不計入CNCA審批時限;
(五)申請人持CNCA頒發的《認證機構成立通知書》依法辦理相關註冊手續,並領取依法辦理註冊手續的認證機構批準書;
(6)CNCA將向社會公告並在其網站上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名單。
CNCA對認證機構的審批應當遵循資源合理配置、便捷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