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四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和服務殘疾人,並根據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的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彩票公益金應當由同級使用,每年應當提取不低於10%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資金和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關心和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宣傳和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以健康促進、早期幹預和康復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體系,減少殘疾的發生和程度。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和報告制度,加強信息采集和動態監測,並每年向社會公布主要情況。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識別殘疾人及其類別和等級的法定憑證,是殘疾人享受康復、教育、就業、文化、體育和社會保障等優惠政策的主要憑證。
殘疾人證由殘疾人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辦理,免費辦理。第二章康復服務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組織實施重點康復工程,有計劃地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支撐的社會化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醫療機構中設立康復醫學科(室),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開展康復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有資源的康復服務網絡。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醫院和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第十二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社會募捐和個人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資助殘疾人康復服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為0至6歲殘疾兒童提供免費救助治療和康復。第三章教育保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國民教育發展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統籌規劃、科學安排,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殘疾人特殊教育發展規劃,推進殘疾人特殊教育工作。
重視發展少數民族和邊遠貧困地區殘疾人特殊教育。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推動殘疾兒童實施學前和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教育專項救助制度,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學生提供資助。
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家庭學生在就讀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高中班時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第十六條普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納能夠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並開展早期教育。第十七條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高等學校和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條件的殘疾人考生,不得以殘疾為由在招生、升學、學位授予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第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制定教育計劃。
殘疾人特殊教育機構應當具備適合重度肢體、智力、視力、聽力殘疾、腦癱、自閉癥等殘疾兒童、青少年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