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交通事故的法律程序是什麽?

交通事故的法律程序是什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調解申請。

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調解;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結束或傷殘之日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天。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發送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並發送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1,發生交通事故壹定要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事故發生後的詳細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對車輛、物品的損失進行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事故所有人或者主要責任人先行支付傷者的醫療費用,並出具傷情鑒定書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表。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輕微事故5日內,壹般事故5日內做出責任認定。15之後,不服處理決定的向上壹級事故科(處)申請重新鑒定。

6.事故雙方的壹至二名代表應當到公安機關事故調解辦公室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認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日。帶齊各類發票、票據、評估票據等證明材料。

8、工傷,從治療結束或傷殘之日起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明等。,以及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和家庭贍養證明。

9.死亡的,調解自喪事確定之日起開始,期限為30日。家屬帶齊各種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撫養證明、家屬證明等證明材料。家屬不能參加調解而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後,雙方簽字後結案。並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書面文件。

11.調解期滿,第二次調解仍不能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將終止調解。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自行協商損害賠償。據此,並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需要由警察來解決。

但是,如果在發生上述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在自行協商的過程中無法達成壹致,轉而求助於警方,則很可能因事故證據材料丟失而無法查明事故原因,這將給當事人獲得救濟帶來困難。因此,如果您自行處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議您根據《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記錄以下事項: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車輛號碼、駕駛證號碼、保險憑證號碼、碰撞過程和具體接觸部位。最後雙方簽字確認,為日後明確賠償責任、解決事故糾紛保留有效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