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處置和避讓搬遷。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由自然因素或者人類活動引起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沈降以及其他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等級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種類型,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制,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地質災害防治經費,並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氣象、民政、公安、旅遊、教育、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扶貧和移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公眾地質災害防治意識,提高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質災害易發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機關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參加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培訓。市、縣、鄉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全面掌握本地區地質災害情況,提高防災應急救援指揮能力。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地質災害防治和救援知識教育,培養他們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的公益宣傳,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中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地質災害防治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地質災害監測、治理、避讓和搬遷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水利、交通、氣象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工作, 根據調查結果和上壹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九條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地質災害現狀、趨勢預測及其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分析;

(二)地質災害防治的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範區和重點保護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護對象;

(5)策劃和實施保障措施等。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治區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質災害防護重點主要包括城鎮、人口密集居住區、旅遊景區、學校、醫院、大中型工礦企業、重點水利電力工程、交通幹線等基礎設施。第十壹條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項目規劃,應當考慮地質災害防治的要求,落實防治措施,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有機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