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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促進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活動,推廣應用先進農業機械和技術,加快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是指農民和其他農業經營主體將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耕、種、防、收等作業環節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給服務主體完成或者協助完成的農業經營方式。

本條例所稱服務主體包括農機戶、農民自願組建的合作組織、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第三條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應當因地制宜、因勢利導、整體推進,堅持農民自願、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基層組織服務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托管服務的組織領導,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推動農業生產托管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制定促進農業生產托管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農業生產托管服務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地區農業生產托管服務;

(四)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五)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基礎設施升級改造、破損農田連片整治、改善機械化耕作環境,為農業生產托管服務實現規模經營創造條件;

(六)安排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服務主體購買當地特色農業發展所需、適用性強的農業機械;

(七)加強與農業研究機構、農業大學的合作,通過互聯網或利用新媒體向服務商推廣新技術;

(8)支持服務商將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和手段應用於農業生產托管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托管服務的綜合指導、示範創建、監督檢查。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的農業生產托管服務進行協調,並協助有關部門對農業生產托管服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農民意願,引導農民參與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支持農民自願組成的合作組織開展農業生產托管服務,維護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主體多元、服務專業、競爭充分的原則,積極培育服務主體,優先支持農機戶和農民自願組建的合作組織開展農業生產托管服務。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農業生產托管服務。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服務主體和農戶合作團結,建立* * *收益* *風險的利益聯結機制。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農民意願開展下列活動:

(壹)依托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整理、農田水利建設等重大工程,引導農民自願互換、歸並土地;

(二)組織農民通過聯戶經營、聯耕聯種等方式推進集中連片農田,自願接受農業生產托管服務;

(3)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閑置設施、房地產、集體建設用地等。,並依法整合和利用集體積累資金和政府援助資金,提供農產品倉儲、烘幹、銷售和初加工等服務。第八條供銷合作社可以圍繞農業生產托管服務開展下列活動:

(壹)依托村級綜合服務站、鄉鎮供銷社營銷部門搭建惠農服務平臺,為農機戶和農民自願組建的合作組織提供農資供應、產品收購、倉儲加工、市場營銷等服務;

(二)領辦、參股農業生產托管服務合作社或農業生產托管服務合作社,購置農業機械和加工設備,擴大耕、種、防、管、收、加、儲、銷等農業生產托管服務規模;

(三)建設農產品流通體系,開展倉儲、物流、烘幹、冷藏等服務。第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圍繞農業生產降本增效,制定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指南,指導農業生產托管服務。

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指南應包括選擇優良品種、深耕(松土)、整地施肥、適時播種、病蟲害防治、測土配方施肥、節水灌溉、稭稈綜合利用、適時收獲等區域適應性強的先進適用技術。

根據該地區的自然稟賦,服務提供商可以根據不同的土地類型和作物制定適當的操作標準和程序。第十條服務提供者應當以農業生產托管服務指南、操作標準和操作規程為指導,采用綠色、高效、高產技術,推行農藥化肥減量和清潔生產工藝,促進農業綠色生產和可持續發展,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服務主體可以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的服務和監管平臺,通過遙感、航拍、定位系統等智能設備對托管服務信息進行采集、統計、分析、存儲和合法使用,對農業生產過程進行監控,建立托管服務電子檔案,主動接受農戶和服務平臺的監測、監督和質量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