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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的法定情形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罪並被宣告無罪,或者被宣告無罪並被定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犯罪定罪錯誤,數罪並罰,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確有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什麽是抗議?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壹項法律監督權。

抗議的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在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檢察院才會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而可以提出抗訴。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或者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

1,客體不同:二審抗訴的客體是尚未生效的壹審判決,再審抗訴的客體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其中有的是壹審生效的判決、裁定,有的是二審終審的判決、裁定。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機關為壹審法院同級檢察院,再審抗訴機關為壹審法院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察院。

3.受理抗訴的機關不同:二審受理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上壹級法院,再審受理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立案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期限(10天/5天),但法律沒有規定再審抗訴的期限,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無論是在判決、裁定執行中。或者在行刑後,妳可以提出抗議。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壹審判決無效,但再審抗訴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6.抗訴的功能和後果是不同的:二審程序中的抗訴主要是為了阻止壹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送達人民檢察院認為執行錯誤的判決;審判結果可以變更或發回壹審法院重審,也可以維持原判。再審程序抗訴主要是實事求是,糾正錯誤,糾正已經交付執行的錯誤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