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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補貼政策和標準是什麽?

壹、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補貼對象:具有本地戶籍,持有本區第二代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壹、二級,需要長期護理(護理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殘疾人。

補貼標準:壹級傷殘護理補貼標準每人每月70元,二級傷殘護理補貼標準每人每月50元。

二。殘疾學齡前兒童津貼

_補助對象:具有本區戶籍,持有本區二代殘疾人證,在本區具有學前教育資質的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家庭困難學齡前兒童。

補助標準:每學年3000元(資金補助給殘疾學齡前兒童就讀的幼兒園,幼兒園減免殘疾學齡前兒童學費)。

三。殘疾大學生補貼

補貼對象: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參加當年全國統壹入學考試並被普通高校錄取或參加單招單考並被特殊教育院校錄取的殘疾新生(含本科生、專科生)。

補助標準:當年考入本科或專科的殘聯學生,每生壹次性補助2000元。

第四,殘疾兒童的康復援助

(1)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康復救助對象。康復救助對象為戶籍(或西秀區居住證)經濟困難家庭0-6歲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自閉癥兒童。在優先考慮上述人群的基礎上,對康復效果好的殘疾兒童,經康復機構評估,年齡可延長至14周歲。

(2)援助的內容

1.視力殘疾兒童:眼科手術(包括白內障、青光眼、斜視、眼瞼疾病、角膜疾病、結膜腫瘤疾病等。)、低視力視功能訓練、低視力助視器的驗配。

2.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手術、助聽器適配、聽力言語康復訓練。

3.言語障礙兒童:發聲功能適應語音、言語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

4.肢體殘疾兒童:骨科手術(包括術後調整和解除外固定)、康復訓練(包括康復治療、運動功能、轉移功能、認知能力、言語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會參與能力等。)和輔助設備的適配。

5.智障兒童:認知、語言交流、生活自理、社會適應等領域的康復訓練。

6.自閉癥兒童:認知、情緒和行為管理、社交技能、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方面的康復訓練。

(3)援助標準

1.手術:手術費補貼每人不低於15000元(含植入手術、術後啟動、4次調機)。運營成本低於150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給予補貼。

2.康復訓練:每人每年培訓費不低於12000元,最長培訓期不超過10個月。

3.輔助器具適配:基本輔助器具適配,每人補貼不超過1,000元(含產品和評估適配費);假肢、矯形器組裝,平均每人補助5000元(含組件材料、制作費用);助聽器補貼每人不超過6000元(含2臺數字助聽器,1年內驗配調試);人工耳蝸產品,每次補貼不超過5萬元。

4、同壹救助服務同壹年度僅1次,且多重殘疾按相應殘疾類別救助標準給予補助。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每3年不超過1次(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過1次)。

五、殘疾人創業就業示範補貼

(1)補貼:農村經濟實體(包括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銷售等的農村工業基地、農村專業合作社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促進殘疾人就業。

(2)條件

1,具有合法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村經濟實體,經營超過12個月,目前經營正常。

2、具有較強的駕駛能力,安置的殘疾人或其家屬必須在5人以上,保證每個安置駕駛員年收入不低於6000元。

3.具有壹定的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種植類別必須達到100畝以上,豬的數量必須達到300頭以上,羊的數量必須達到200只以上,鳥的數量必須達到500只以上,養殖數量必須達到20畝以上,養蜂數量必須達到200箱以上。

4.申報流程:農村經濟實體申報-區殘聯審核申報-市殘聯審核申報-省殘聯組織考核-補助資金撥付。

5.補貼標準:省級示範點10-30萬元(前三名30萬元,四至五名20萬元,五名654380+萬元),市級示範點5萬元。

六、殘疾人輔助就業補貼

(1)條件

1,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獨立法人,經營超過12個月,目前經營正常。

2、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不少於5人,多重殘疾人必須包含上述三類殘疾人之壹。

3、具有相對穩定的勞動生產項目,且至少已從事勞動生產6個月以上。

4、與安置的殘疾人或監護人簽訂不少於6個月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

(二)審核流程:機構申報-區殘聯審核報告-市殘聯組織評估-資金撥付。

(三)補貼標準:認定為殘疾人輔助就業機構,以“機構+人員”的形式給予財政補貼,其中:機構支持按3萬元標準給予支持;“人員”供養按照安置的三類殘疾人人數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進行供養,同壹機構享受的“人員”供養金額每年不超過5萬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傷殘賠償金,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損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1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第三十四條第1項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五級傷殘工資18個月,本人六級傷殘工資16個月。

第三十五條第1項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7級傷殘13個月工資,8級傷殘11個月工資,9級傷殘9個月工資,10級傷殘7個月工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還規定了住院傷殘生活補助費的補償,即“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