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生效法律文書的物權變動
裁判要旨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中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的物權處分行為。雖因未依法申報登記而不發生物權效力,但其獲得相應物權保護的權利不受影響。案例1997年4月28日,寧波來來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來公司)、被告陳月琴與原告中國農業銀行寧波海曙支行(現已更名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海曙支行)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約定來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寧波海曙支行借款50萬元。陳月琴為擔保人,涉案房屋全部用於貸款抵押。各方對借款協議進行了公證,寧波公證處出具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因借款人到期未能償還借款,原中國農業銀行寧波海曙支行於1998向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月5日作出(98)甬海執子楚62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陳月琴擁有的位於本市永紅村荻陽槽42弄二層、總建築面積144.24平方米的房屋轉讓給中國農業銀行寧波海曙支行”,但涉案房屋至今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仍登記在陳月琴名下。2007年8月6日,毛建平與拍賣人浙江天壹拍賣有限公司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毛建平根據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第627號裁定書獲得權利,成交價50萬元。原被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還位於寧波市江北區永紅村地洋槽42弄的房屋。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有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財產權的,自人民政府的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作為物權公示效力原則的例外,該條確立了基於生效法律文書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和交付為生效要件,法律文書壹經生效即發生效力。原中國農業銀行寧波海曙支行基於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向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判決被告陳月琴將涉案房屋過戶給原中國農業銀行寧波海曙支行。因此,原中國農業銀行寧波海曙支行基於生效法律文書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原中國農業銀行寧波海曙支行變更為原告後,權利義務由原告享有和承擔。案外人毛建平雖然通過拍賣取得了(98)永海執子楚第627號民事裁定書項下的權利,但尚未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因此,雖然基於生效法律文書享有物權的原告因未依法申報登記而不具有物權效力,但原告獲得相應物權保護的權利並未受到影響。原告訴被告返還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4月26日壹審判決:被告陳月琴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騰空並返還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海曙支行案涉房屋。壹審宣判後,被告人陳月琴不服提出上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確認過戶至中國農業銀行海曙支行前身寧波市海曙支行系基於該裁定,登記、交付並非生效要件,裁定生效後,該變更產權發生效力。在民事裁定書未經法定程序被撤銷之前,涉案房屋的權屬應當根據民事裁定書確定,故原審認定涉案房屋應屬於中國農業銀行海曙支行並無不當。中國農業銀行海曙支行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要求陳月琴騰空並返還房屋,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陳月琴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6年7月28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評論1。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為物權公示效力原則的例外,基於生效法律文書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和交付為生效要件,法律文書壹旦生效即發生物權效力。由於不同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不同,其引起物權變動的具體時間當然不同。如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準許的壹審判決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則該判決將在上訴期屆滿時發生法律效力,即該判決引起產權變化的時間應為上訴期屆滿之日。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壹條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裁定之日起計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物權變動生效的時間應為上訴期限屆滿之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準上訴的壹審判決在送達後立即生效,因此這類判決引起產權變動的時間自然應當是文書送達之日。2.基於生效法律文書對不動產權利的司法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基於生效判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處分該物權時,需要依法辦理登記。沒有登記,就不會發生物權效力。本案中,案外人毛建平雖然通過拍賣取得了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98)甬民終627號民事裁定書項下的權利,但尚未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因此,原告基於生效法律文書享有不動產權利的產權處置行為雖因未依法申報登記而未發生效力,但原告獲得相應財產權保護的權利不受影響。綜上,作為基於生效法律文書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