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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範公共法律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推進省級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法律需求,由政府和社會參與提供的法律服務、服務保障措施及其他相關服務。

公共法律服務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查詢、法律便民、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居)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第四條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以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實現平等普惠為目標,堅持公開、平等、便民的原則,創新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方式,整合優化服務資源,促進資源享有,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獲得公共法律服務,並對公共法律服務進行監督、評價和提出建議。第六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宣傳,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法律服務工作的統籌指導,建立公眾法律服務運行保障機制,推進公眾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領導,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統籌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法律服務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法律服務工作,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標準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的管理和監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公共法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公共法律服務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二)統籌城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配置,加強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

(3)優化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流程;

(四)對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進行監督;

(五)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六)與公共法律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做好項目審批、經費保障、服務運行、隊伍建設等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第十條人民團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第三章服務提供第十壹條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居)委會設立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和網絡平臺。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和網絡平臺建設情況,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務目錄清單和服務指南,明確各級各類平臺提供的服務項目、承辦單位和工作流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全省法律服務清單,編制本級公共法律服務清單。

公共法律服務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壹)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調解等服務;

(2)公證、仲裁、司法鑒定、律師等法律服務指南;

(三)接受和解答司法行政的其他相關業務咨詢,指導相關服務;

(四)有條件的,提供遠程視頻探訪監獄等服務;

(五)其他法律服務。第十四條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壹)法律咨詢服務;

(二)指導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等工作。;

(三)組織人民調解和法治宣傳教育,指導、告知社區矯正政策和救助方式;

(四)組織協調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顧問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務;

(五)其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