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商標法對馳名商標有什麽保護?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種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銷售者以及經銷渠道所涉及的相關人員。第三條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壹)證明該商標為公眾知曉的相關材料;(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期限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歷史和範圍;(三)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相關材料,包括廣告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理範圍、宣傳媒體類型、廣告金額等相關材料;(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面積等相關材料。第四條當事人認為他人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當事人認為他人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第五條在商標管理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同時,抄送當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商標管理馳名商標保護申請後,應當審查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 (壹)他人擅自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二)他人擅自使用與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提交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發生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向商標局提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應當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與馳名商標保護有關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壹款情形的,應當自收到轄區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商標局提交。對於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壹款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理機關,由原受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第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並通知案件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的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但證明該商標馳名的材料除外。第九條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壹年內,當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就同壹商標再次提出認定請求。第十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商標必須符合本條規定的各項因素為前提。第十壹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其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第十二條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商標時,可以提供該商標被中國有關主管部門作為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受理案件的保護範圍與已經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案件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馳名商標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保護記錄的結論作出裁定或者處理。受理案件的保護範圍與已經作為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馳名商標有異議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商標不馳名的,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馳名商標材料進行重新審查並作出認定。第十三條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企業名稱登記,由企業名稱登記機關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涉嫌假冒商標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第十五條受理機關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送商標局。第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措施,加強對知名商標認定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參與知名商標認定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知名商標認定事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3+0年6月6日起施行。1996年8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商標法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