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不承擔責任,妳將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脅迫、欺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或者輟學的;
(二)非法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如下:第五十壹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規定,不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學校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檢查校舍安全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其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階段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通過向學生銷售商品和服務或者變相銷售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教材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材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拒絕接收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的;
分為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