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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個人信息時應遵循的原則是

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遵循合法、公正、必要、誠實、公開和透明的原則。

公民個人信息有哪些特征?

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教育背景、職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錄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隨著科技的進步和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擴大,個人信息的內容更加豐富。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公民的個人生理和身份特征、社會生活經歷、家庭和財務狀況等,還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獲取和采用的個人身份識別碼。概括地說,它具有以下特點: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征,或者壹旦獲得和使用就具有排他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和指紋,後者如身份證號碼和家庭住址。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著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是其權利。如果被泄露並被他人獲取,必然導致公民隨時可能受到侵害的危險。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是基於信息所有人的請求。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披露或者獲取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五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采取誤導、欺騙和脅迫等方式。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處理個人信息:

取得個人同意;

(二)需要訂立和履行以個人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或者需要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的;

(三)需要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在突發事件中保護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五)開展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有利於公眾的行為,並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處理個人自行公開的個人信息或者在合理範圍內合法公開的其他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個人同意,但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無需征得個人同意。

第十四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是個人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個人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依照其規定。

如果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類型發生變化,應再次征得個人同意。

第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基於個人同意,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該提供方便的方式來撤回他們的同意。

個人同意的撤回不影響撤回前基於個人同意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

第十六條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對於提供產品或服務不是必要的。

第十七條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個人下列事項:

(壹)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二)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和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類型和保存期限;

(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的權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告知第壹款規定事項的,處理規則應當公開並便於查閱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