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刪除第十五條。二、對《武漢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刪除第6條。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勞動者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相關知識技能、工作經歷、求職意願等。”三、對《武漢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第十二條修改為:“人才中介機構應當對人才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人才申請可以通過人才中介機構、人才交流會等方式進行。應聘者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相關知識技能、工作經歷、求職意願等。”四、對《武漢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刪除第二款中的“並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五、對《武漢市獻血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七條中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用血證明”。六、對《武漢市節約用水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十五條中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和”。七、對《武漢市森林資源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壹)第三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依法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砍伐自然保護區外的竹林,以及農村居民砍伐房前屋後的自留地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
(二)刪去第三十八條。
(3)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八、對《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二十八條中的“憑有效證明材料”。九、對《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作出修改。
刪除第二十壹條第二款和第三十壹條第壹款。十、對《武漢市房地產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買賣房屋時,雙方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報告並網簽合同備案。”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
(三)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租賃約定租金的房屋,雙方或者提供委托服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個人身份證件和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十壹、對《武漢市法律援助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十五條中的“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修改為“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將第壹項中的“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修改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第二項修改為:“(二)經濟困難承諾書;”。
增加壹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二款:“經濟困難承諾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就業狀況、家庭財產、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二)將第十六條中的“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但應提供相應證件或證明材料”修改為“無需出具經濟困難承諾書”。
(三)第十七條中的“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修改為“無需出具經濟困難承諾書”。
(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修改為“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十二、對《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壹)刪除第三十八條第壹款中的“環境影響備案登記表”。
(二)刪去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三)第七十壹條第壹款“未經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批準”修改為“未經區行政審批部門批準”。
刪除第七十二條第三款。十三、對《武漢市促進科技創新條例》和《武漢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進行修改。
將《武漢市促進科技創新條例》第二十條和《武漢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對完成和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方式及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壹)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按照轉讓或許可凈收入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
“(二)以作價投資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按照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
“(三)科技成果自行或者與他人合作轉化的,在轉化項目投產後連續三年至五年內,每年按不低於該科技成果經營利潤的5%給予獎勵和報酬,或者參照該比例給予壹次性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