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環境責任
1.在產品設計、材料選擇、工藝制造和成品出廠等所有活動和過程中,企業嚴格遵循國家標準,註重減少汙染和保護環境。
2.企業要對建設項目進行嚴格的環境評價,逐步淘汰壹批落後生產工藝,采用清潔生產、少廢無廢工藝,加強綠色技術產品開發。
3.企業應科學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提高自然資源的循環利用率。
4.企業註重研發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汙染物排放達到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壹步減少汙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三條產生汙染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實施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還必須符合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七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壹)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造成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產生輕微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和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較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專家論證並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壹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壹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到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
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