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配料表中有哪些規定?
1.配料表中不僅要註明添加劑的功能,如“著色劑”和“增稠劑”;如果標註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則應按照GB2760中規定的功能進行標註。
2.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和膠基糖果中的基本物質可以在配料表中標註在食品添加劑之外。
如何正確標註食品標簽配料表?
各種規定都需要明確。食品標簽配料表的標註規定涉及《食品標簽管理規定》(2009年修訂版)、《預包裝食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時,配料表可以豁免。
成分標簽的壹般要求
配料表中的各種成分應標有反映成分真實屬性的特定名稱。如果配料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則應選擇其中之壹,或使用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通用名稱或通俗名稱。例如,如果國家標準中有配料,鹽應標為“食用鹽”,醬油應標為“釀造醬油和配制醬油”,雞精應標為“雞精調味料”。
制作或加工食品時,各種配料應按照降序排列,添加量小於2%的配料可以不按降序排列。
1.食品添加劑標簽
GB2760中應標註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但不強制設立“食品添加劑”。
如果在配料表中設立了“食品添加劑項”,有四個標註原則:壹是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註。
第二,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和膠基糖果中的基本物質可以標註在食品添加劑之外。
第三,間接食品添加劑(帶入)在食品添加劑這壹項中沒有標註。比如“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脫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食品添加劑的焦糖色是由醬油帶入的,醬油不是直接的食品添加劑,所以在食品添加劑這壹項中沒有標註。
第四,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註順序由擬列入該項目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在最終產品中起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都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明。當食品添加劑中含有的輔料在最終產品中不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註。
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和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
2.復合食品添加劑的標簽
復合食品添加劑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單壹食品添加劑(可添加輔料)通過物理方法混合而成。
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命名原則:
壹是由功能單壹、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劑組成,應根據其在終端食品中的功能進行命名。即“化合物”+“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如“復合防腐劑”和“復合著色劑”。
二是由多種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劑或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制成。可以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功能或主要功能命名,即“復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也可以在命名中添加,即“復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類別名稱”,如“。
三是配料表中復合食品添加劑的標註問題。直接添加到食品中的復合食品添加劑可以與其他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壹起標註在食品添加劑標題下,以添加量的降序排列。
3.營養強化劑的標簽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或原衛計委公告中的名稱進行標識。
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中的任何壹種進行標記:
壹是標註化合物名稱;
二是標明營養素名稱或化合物名稱;
三是標註營養素名稱。
可用作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成分以及其他成分應根據其在最終產品中的功能進行標記。作為食品添加劑,應標註GB2760中規定的名稱;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標註GB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如其他成分發揮作用,應標明其具體名稱。
4.復合成分的標簽
如果壹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其他配料組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則應在配料表中標明復合配料的名稱,然後按照添加的降序在括號中標明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當復合配料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添加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無需標註復合配料的原始成分。例如,壹款名為“鹽_雞肉”的產品,由於鹽_雞肉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配料標簽應為“雞肉、鹽_雞肉(食用鹽、谷氨酸鈉、玉米澱粉、高良姜)”。
復合配料中對最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予以標註。推薦的標註方法是在復合配料名稱後加括號,括號內應標註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比如醬油要標註“醬油(含焦糖色)”。
復合配料中不在最終產品中起技術作用的食品添加劑不需要標簽。如果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中有醬油,醬油帶入的苯甲酸鈉在最終產品中沒有防腐作用,則不必在紅燒牛肉罐頭的配料表中註明。
5.成分的定量標簽
對配料或成分的定量標註沒有要求:當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只是為了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而沒有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無需標明該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壹成分或配料在標簽上沒有特別強調,不需要標明該成分或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當只強調食物的味道時,沒有必要進行定量標註。
應註明成分含量: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中強調有壹些或更多有價值和特征的成分或配料,應同時註明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標簽或說明書強調高鈣和豐富的氨基酸。如果食品標簽強調壹種或多種成分或配料的含量“低”或“無”,還應註明它們在最終產品中的含量,例如,標簽強調“無糖”、“低糖”、“低脂”和“無鹽”。
6.其他特殊成分的標簽
食用菌菌種標簽應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標註菌種名稱,可同時標註相應的菌種編號和菌種含量。
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註根據《通則》和《發酵酒及其勾兌酒》(GB2758-2012),2013年8月以後生產和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標註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硫”。
當植物油用作配料時,可選擇以下形式之壹進行標註:
壹是標明植物油的具體來源,如葵花籽油、棕櫚油和大豆油。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也可以標註。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來源的植物油組成,則應按添加量的降序進行標記。
二是標註為“植物油”和“精煉植物油”,根據添加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為氫化植物油且有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根據實際情況標註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並標註相應的產品標準名稱,如“食用氫化棕櫚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該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表或配料清單;
(三)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④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⑹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專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