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基本信息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法律廢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本法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實現壹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經濟合同除即時結算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與合同修改有關的文件、電報、圖表等也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非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條訂立經濟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任何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六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條下列經濟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
2.以威逼利誘手段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者其代理的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利益的經濟合同。
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經濟合同的壹部分被確認無效,在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經濟合同的無效,應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第八條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電、倉儲、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等經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後,經濟合同成立。
第十條代表委托人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證明,並根據授權範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從而直接為委托人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壹條國家根據需要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的,有關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標的物(貨物、服務、項目等)。);
二是數量和質量;
3.價格或報酬;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或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提供的條款,以及根據壹方的要求必須提供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以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必須以人民幣計算和支付。
除非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否則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票據結算。
第十四條當事人壹方可以向對方支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作為價款使用。
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當事人要求擔保的,可以由擔保人擔保。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協議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根據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購銷合同(包括供貨合同、采購合同、預購合同、購銷結合合同、協調調整合同)中的產品數量、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產品價格和交貨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1.產品的數量應由雙方協商簽署。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供需雙方約定的方法執行。
二、產品質量要求和包裝質量要求,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於所簽署的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強制性標準;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供應商必須對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或樣品供驗收。
產品質量驗收和檢疫辦法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三、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價格的以外,由雙方協商議定。
如果執行國家價格,當國家價格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內調整時,應按交貨價格定價。如遇延期交貨,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未交貨或付款的,當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
四、交貨(提款)期限應按合同規定履行。任何壹方要求提前或延遲交付(交付)貨物的,應事先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可以由壹個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和計劃任務書簽訂。
在勘察設計合同中,應當約定雙方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含概算)、設計質量要求等合作條件的時間。
在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工程範圍、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的交付時間、材料設備的供應責任、調撥結算、竣工驗收以及雙方的相互配合等。
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應以國家頒布的施工圖紙及規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第十九條加工合同應當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名稱、項目和質量要求以及承包方的加工、定作和修理能力簽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理任務的主要部分,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將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定作人應當接受承包人完成的貨物或者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承包人應當及時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發現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換或者補充。承攬人不得擅自改變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改變修理物品的部位,違反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包人在修繕房屋或加工批量非標準化物品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檢查和監督,但定作人不得幹擾承包人的正常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定作方應嚴格遵守承包商承擔的物品復制、設計、翻譯、性能測試和檢驗等任務。
如果定作方未能在6個月內收取固定作物,承包方有權出售固定作物,收益將在扣除報酬和倉儲費後以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
第二十條貨物運輸合同由托運人和承運人協商簽訂。
涉及聯運的,應明確雙方或多方的責任和交接方式。
托運貨物按照規定需要包裝的,托運人必須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如果沒有統壹的包裝標準,則應根據確保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二十壹條供用電合同應當根據電力用戶的需求和可供電量簽訂,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功率、用電量、用電時間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二條倉儲合同應當根據存貨人委托的倉儲計劃和保管人的倉儲能量,由雙方協商簽訂。零星貨物的儲存應根據相關倉儲規定進行簽署。
倉儲合同應明確規定儲存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和儲存方法、驗收項目和方法、入庫和出庫程序、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費用負擔和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管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包裝外觀、品種、數量和質量驗收入庫貨物。發現入庫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方驗收後,如果貨物的品種、數量和質量與合同不符,保管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寄存人應當向保管人提供貨物驗收的必要資料,否則,當貨物的品種、數量和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時。
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物業租賃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租賃物業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租賃期間物業維修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如果出租人將財產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租賃合同對財產的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可以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方使用,但必須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租金標準,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統壹規定簽訂;沒有統壹規定的,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當符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借款的金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財產保險合同經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壹致意見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保險標的、地點(或者運輸工具和航程)、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方式、保險費支付方式和保險起止期間。
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人可以檢查保險財產的安全,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被保險人排除。
被保險財產的損失由第三者負責賠償。被保險人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保險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先行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
a、當事人協商壹致,且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 * * *利益;
二、由於不可抗力,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三、因對方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合同。
有前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當事人壹方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由於經濟的變化或解散
合同給當事人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壹方合並或分立時,由變更後的壹方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或分別享有應得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者解除經濟合同的通知或者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文件、電報等)。).在協議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但因不可抗力或對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合同而不能履行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經濟合同訂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或終止。
第四章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壹方的過錯,致使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違約責任。
對因失職、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個人,追究經濟、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經濟合同時,應及時將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或部分履行經濟合同的理由通知對方。取得相關證明後,可允許延期、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壹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賠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三十二條違約金和賠償金應在責任明確後65,438+00天內支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購銷合同的責任
壹、供應商的責任:
1.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包裝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未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產品交付錯誤目的地或收貨單位(人)的,應按合同約定運輸至指定目的地或收貨單位(人),並承擔額外運輸及雜費;造成逾期交房的,應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二、買方的責任:
1.如果中途退貨,應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如果未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付款或交貨,應支付違約金。
3.誤填或臨時更改到達地點,並承擔額外費用。
第三十四條違反建設工程合同的責任
壹、承包商的責任:
1.對勘察設計質量差或不按時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的,勘察設計單位將繼續完善設計並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直至賠償損失。
2.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重建。修理或返工或重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商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3、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支付逾期違約金。
二、雇主的責任:
1.未能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僅工期要順延,而且要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造成的實際損失。
2.如果工程中途停工或延期,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商因停工、窩工、轉運、搬遷機械設備和積壓材料和構件而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3.因變更計劃、提供不準確資料或不能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承包人應按實際消耗的工作量支付額外費用。
4、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5、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驗收或支付工程費用的,賠償逾期違約金。
第三十五條違反加工合同的責任
壹、承包商的責任:
1.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方提供的材料、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2.定作方交付的工作未按合同約定的質量和數量完成的,應當免費修理,並酌情減少補足數量的賠償。如果工作成果存在重大缺陷,他們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定作方的責任:
1.未按時、保質、保量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造成工期延誤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收到訂購或修理的貨物,應向承包商支付逾期倉儲費。
3、超過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支付逾期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壹。承運人的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交付車(船)的,應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
2.如果貨物運錯目的地或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目的地或收貨人。如果貨物延遲到達,應支付延遲交貨的違約金。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的,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和運輸費)進行賠償。
4.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末站承運人按照規定賠償後,再由末站承運人向其他有責任的承運人追償。
5.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的,承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商品本身的自然屬性;
(3)貨物的合理損失;
(四)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自身的過錯。
二、托運人的責任:
1.未按照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貨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違約金。
2、由於普通貨物中包含危險品,誤報重貨重量等。,導致吊索斷裂、貨物墜落、起重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因殘損貨物包裝缺陷造成其他貨物或者運輸工具、機械設備汙染、腐蝕或者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人的專用線或在港、站公共專用線、專用鐵路上自裝貨物,在車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有損壞或短少,在完好或不正常的情況下拖運車輛,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用罐車裝運貨物,無規格和質量證明或檢測報告,收貨人無法卸貨的,應支付承運人卸貨的倉儲費和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違反供用電合同的責任:
壹、供電方的責任: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約定安全供電。如果因任何原因限制用電,應提前通知用電者。無正當理由或者因供電人責任停電的,供電人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用戶的責任:
用電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用電。因特殊情況需要超規定時間用電的,應當提前告知供電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超負荷用電或不按規定時間用電,將支付罰款。
違反供水合同和供氣合同的責任可參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倉儲合同的責任
壹、托管人的責任:
1.因保管不善造成貨物丟失、短少、變質、汙染或損壞的,應負責賠償損失。如果包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超過有效儲存期,他們不承擔賠償責任。
2、危險貨物和易腐貨物,未按規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損壞的,負責賠償損失。
3.因保管方的責任造成倉庫退庫或者無法入庫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存貨人費用並支付違約金。
4.保管方裝運的貨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賠償存貨人遲延交付的損失;貨物送錯目的地的,應按合同規定無償送至指定目的地,並賠償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存款人的責任:
1,合同中必須註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和易腐貨物,並提供必要的信息,否則將造成貨物損壞或人身傷亡,並承擔賠償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超過約定的倉儲容量或逾期未入庫的,除倉儲費外,還應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九條違反財產租賃合同的責任
壹、承租人的責任:
1.因使用、保管或維護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或丟失的,應負責修理或賠償。
2、擅自拆除房屋、設備、機械等財產的,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出租人有權因擅自轉租租賃物或從事非法活動而解除合同。
4.逾期不歸還租賃物的,除支付租金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
二。出租人的責任:
1.如未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租賃物,應支付違約金。
2.如果租賃物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提供,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承租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相關設備及配件,導致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補足全額外,還應支付違約金。
4.因出租人操作不當或服務人員過錯造成船舶、車輛等大型工具租賃逾期的,應按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條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壹、貸款人的責任:
貸款人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二、借款人的責任: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還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加付利息;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應支付額外利息;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財產保險合同的責任
壹、保險人的責任:
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搶救、保護和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按合同約定支付。如果妳不及時付款,妳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二。被保險人的責任:
被保險人隱瞞保險財產真實情況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發現保險財產存在危險情況而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由被保險人負責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
經濟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經濟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應當作出裁決,仲裁機構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壹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經濟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經濟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經濟合同監督工作。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涉外經濟合同和技術合同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確立了中國的經濟合同制度。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9月2日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對《經濟合同法》作了重要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共分七章,包括:總則;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經濟合同管理;附則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經濟合同法》的適用範圍規定了九種基本經濟合同,即:①購銷合同(包括供應、購買、預購、購銷結合、協作調劑等。).(2)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安裝。③加工承攬。④貨物運輸合同。⑤供電合同。⑥倉儲合同。⑦財產租賃合同。8借款合同。⑨財產保險合同。此外,還明確了經濟合同主體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實現壹定經濟目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合同。
經濟合同無效的原因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二)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本人或者其代理的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壹份經濟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件①目標。②數量和質量。(三)價格或者報酬。④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⑤違約責任。根據法律或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提供的條款,以及根據壹方的要求必須提供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經濟合同法》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由於壹方的過錯,致使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違約責任。壹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賠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