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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共法律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推進全面依法治省進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法律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 *法律服務,是指為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法律服務需求,由政府和社會參與提供的公共* *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第三條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公開、平等、便民的原則,以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平等、普惠為目標,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的內容和形式,維護人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的領導,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權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村和居住地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統籌協調機制,研究部署公共法律服務重大問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規劃、政策銜接、經費保障、平臺建設、標準制定和服務運營,實現公共法律服務資源高效配置。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統籌規劃布局城鄉和區域法律服務資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相關工作。

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法學會、殘聯、工商聯、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務發展的需要,加強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建設,合理設置公共法律服務設施的數量、類型、規模和布局。第九條公共法律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優先利用現有資源,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臨街設置的原則。

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和統壹標識的要求,完善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第十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集中的公共* * *法律服務場所,統壹命名為公共* * *法律服務中心。

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獨立設立,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公證機構等單位的場所或者其他場所設立。

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可以依托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設立分中心,也可以通過流動服務、上門服務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集中提供公共* * *法律服務的場所,統壹命名為公共* * *法律服務工作站。

公共* * *法律服務工作站可以獨立設立,也可以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場所設立。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

公共* * *法律服務工作室可以獨立設立,也可以依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設立。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建設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與政府政務服務、緊急求助、訴訟服務、檢察服務等公共服務熱線平臺的聯動機制。第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納入綜合政務平臺總體建設,積極推進與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和其他省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互聯互通。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的建設和管理,逐步完善門戶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功能,為公眾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網上法律服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依托省級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結合本地實際,拓展服務內容,豐富服務方式,提供滿足個性化需求的網上法律服務。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絡平臺的融合發展,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質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