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服務機制,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協同做好生產環境和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含漁業,下同)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管理工作,開展日常監測和監督檢查,對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指導,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工商、衛生、質量監督、商務、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糧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現代農業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安全生產技術,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質量安全意識,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第六條支持和引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和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者農產品行業協會。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為其成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引導其依法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第七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對社會公眾負責,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二章農產品產地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的生產環境應當按照規定每三年檢測壹次。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區域設立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點:
工礦企業周圍的農業生產區;
大、中城市郊區的農業生產區;
(三)重要農產品產地;
(四)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幹線兩側的農業生產區;
(五)其他需要監測的區域。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產地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產區的建議,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特定農產品禁產區安全狀況改善並符合相關標準的,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業結構調整,組織對不符合特定農產品安全標準的產區進行恢復治理。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農產品質量安全認定。第三章農業投入品管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管理的監督管理。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可能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長調節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監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五條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對其銷售的農業投入品提供產品說明和安全使用指導,不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第十六條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管理檔案,記錄其經營的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日期、數量、生產企業、生產日期、批準文號、銷售日期、銷售去向、銷售數量和銷售人員。
農業投入品管理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禁止偽造農業投入品經營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