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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的衛生標準是什麽?

根據《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可歸納出以下標準:

1,廚房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

2、墻體應為套數+0.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耐洗材料制成的墻裙;

3、地面應由防水、不吸濕、可水洗的材料制成,具有壹定坡度,便於清潔;

4、配備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符合衛生要求的有效防蠅、防塵、防鼠、排汙和廢物貯存設施。

5、配備專用冷藏設施、洗滌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設施,室內溫度不得高於25℃。

6.需要燒熟加工的食品要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低於70℃。加工熟制品應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7.烹飪後需要長時間(超過2小時)儲存的食品應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溫度下儲存。需要冷藏的熟食應在冷卻後冷藏。

8、奶油原料應低溫保存。含有牛奶和雞蛋的糕點產品應在低於10℃或高於60℃的溫度下儲存。

9.操作人員必須穿著幹凈的工作服,並洗手消毒;

10、涼菜間必須每天定期消毒;

11、洗滌餐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且不得與清洗蔬菜和肉類等其他水池混放。

12.冷藏:指為了保存和防腐的需要,將食品在0℃以上的較低溫度下儲存的過程。冷藏的溫度壹般在0 ~ 10℃之間。

13.冷凍:是指將食品或原料在0℃以下的溫度下保持冷凍狀態的貯存過程,用於冷凍的溫度壹般在-20℃至-1℃之間。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餐飲經營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餐飲業的經營活動。

第八條餐飲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十三條食品貯存場所和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黴變、鼠跡、蒼蠅、蟑螂;倉庫應該通風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個人用品。

食品要分類、分架、分墻、離地存放,對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要定期檢查處理。

第十四條食品加工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廚房:

(壹)廚房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

(二)墻體應為套數+0.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和耐洗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不吸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具有壹定坡度並易於清潔;

(四)配備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符合衛生要求的有效防蠅、防塵、防鼠、排汙和廢棄物存放設施。

冷菜室:

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冷藏設施、洗滌消毒和更衣設施,室內溫度不得高於25℃。

蛋糕房:

制作裝飾糕點的操作間應設置空氣消毒裝置、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和洗手消毒池。

第15條食品加工者的衛生要求: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或接觸直接食品前用流動清水洗手;

(二)不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

(3)不得有打噴嚏、咳嗽等妨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四)食品加工銷售場所禁止吸煙;

(五)服務人員應穿著清潔的工作服;廚房操作人員應穿著整潔的工作服和帽子,頭發應整齊梳理並放入帽子中。

第十六條加工者必須對加工食品及其原料進行仔細檢查。如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條各類食品原料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應與肉類和水產品分開清洗,雞蛋使用前應清洗幹凈,必要時進行消毒。

第十八條用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刀、墩、盤、桶、盆、籃、抹布等工具和容器必須有明顯標誌,並應分開使用、固定存放、用後清洗和保持清潔。

第十九條需要烹調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得低於70℃。加工熟制品應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第二十條烹飪後需要長時間(超過2小時)儲存的食品應在高於60℃或低於10℃的溫度下儲存。需要冷藏的熟食應在冷卻後冷藏。

所有與正餐分開或隔夜的熟食必須在食用前充分加熱。

第二十壹條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制作涼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冷菜間必須每天定期消毒;

(2)操作人員必須穿著幹凈的工作服,並洗手消毒;

(三)涼菜應由專人處理,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

(四)加工涼菜的工具和容器必須專用,使用前消毒,使用後清洗並保持清潔;

(5)用於加工涼菜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須清洗消毒,未經清洗的不得帶入涼菜間;

(6)制作肉類和水產品涼菜的原料應盡可能用完,剩余需要使用的必須存放在專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凍。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統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⑤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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