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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產品質量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的,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造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築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第三條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四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和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或者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第六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第七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八條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九條國家按照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實施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通過認證後,認證機構將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國家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通過認證後,認證機構將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允許企業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第十條國家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的部門也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產品質量抽查結果應當公布。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但不得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監督抽查所需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支付。第十壹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用戶和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銷售者查詢產品質量情況;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由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三條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建議有關部門處理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支持消費者就產品質量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壹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四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符合;

(二)具有產品應當具有的使用性能,但說明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

(三)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狀況。第十五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標明;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因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