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哪些國家簽訂了最惠國待遇條約?
中國最惠國待遇的基本形式是雙邊互惠和無條件的。由雙邊協定中的最惠國條款規定,主要適用於外國人在中國的投資貿易和航運。
在投資方面,在中國與外國簽署的70多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締約雙方在與投資有關的活動中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並對戰爭和革命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
擴展數據: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概念;
GATT 1994繼承了GATT 1947的規定,規定成員之間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根據GATT 1994第壹部分第1條,第1款規定:
最惠國待遇是指壹個成員給予原產於或運往其他成員的產品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於或運往所有成員的相同產品。換句話說,壹個國家(或地區)根據條約給予另壹個國家(或地區)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絕不應少於其給予任何其他第三國(或地區)的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本要點是,世貿組織成員不得在貿易中相互歧視,所有成員,無論大小,壹律平等。只要他們進出口的產品是壹樣的,也應該享受壹樣的待遇,不能附加任何條件,而且這種互相給予的平等最惠國待遇應該是永久的。
比如日本、韓國、歐盟都是世貿組織成員,那麽當他們同等排量的汽車出口到美國的時候,美國應該對這些國家的汽車進口壹視同仁,不應該有所歧視。如果美國的汽車進口關稅是5%,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美國只能對這些國家的汽車征收5%的關稅,而不能對日本征收,同時對韓國和歐盟征收高於或低於5%的關稅。
根據關貿總協定1994的規定,貨物貿易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適用於以下領域:
(1)關稅及相關費用。根據第1條第二款,所有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關稅和費用均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除關稅外,這些費用還包括:
(1)對進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稅、可變關稅或出口稅;(2)與進出口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關稅、領事發票稅、質檢費等。
(二)與進出口相關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征收的稅費。如政府對進出口的國際支付征收的壹些稅或費用。
(3)上述稅費的征收方法。例如,在征收關稅時,需要對進口貨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所使用的評估標準、程序和方法應在所有成員中以相同的待遇標準平等實施。
(4)與進出口有關的所有規則和程序。比如規定特定時期內進出口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這個要求壹旦規定,就必須是對所有成員的平等要求。
(5)征收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如地方政府征收的銷售稅及相關費用。
(6)進口國影響進口貨物國內銷售、采購、供應、運輸和分銷的任何法律、法規和要求。比如對進口產品質量證明書的要求,對進口產品移動或運輸或儲存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特殊包裝和使用的限制。
簡言之,GATT 1994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所有成員同意提供最惠國待遇,在成員之間開展貿易,在加強經濟交流與合作方面堅持非歧視原則,在所有與貨物貿易有關的問題上,不給壹個成員比另壹個成員更多的優惠待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惠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