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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燃氣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行業管理,規範燃氣經營行為,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燃氣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海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儲存、輸配、經營、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送、配送、經營和使用必須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第四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燃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五條燃氣發展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燃氣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管道供氣規劃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應當按照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管道供氣區域內的高層民用建築應采用管網和管道供氣,管道供氣區域外的高層民用建築應采用獨立管道供氣。第七條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八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經營計劃;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操作、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管道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瓶裝燃氣和車用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後,燃氣經營企業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申領新許可證。第九條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第十條燃氣企業應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燃氣企業設立瓶裝燃氣分銷網點應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經營燃氣的企業應當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壹條燃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燃氣使用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停止或者調整供氣,或者未經批準停業、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燃氣用於經營的;

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擅自銷售充裝單位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假借其他企業名稱或標識從事燃氣經營和服務活動;

(10)氣體車輛加氣站從事其他用途的加氣。

禁止在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點)營業場所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第十二條管道燃氣企業與燃氣用戶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供氣合同。第十三條燃氣企業應當確保燃氣質量、管道燃氣壓力流量和瓶裝燃氣充裝容差等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