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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和教師法

為提高中小學教師依法教學的意識和能力,防範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常見的法律風險,維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蒲公英教育法律研究中心組織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79005-790000。

本指南選取了10個中小學教師指導中容易出現法律風險的典型場景。根據“風險描述-法律鏈接-應對指南”的具體實施,逐壹拍攝風險圖片,為廣大教育工作者依法引導提供便捷建議。

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的風險說明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負責活動組織的老師在事故中有重大過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個人追償。

該法銜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191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回復指南1。活動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強調活動紀律和安全註意事項,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2.制定周密的活動計劃和安全應急預案,確保活動安全有序。

勞動風險描述不當1。學校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未成年人不得參加的勞動、體育等活動,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負責活動組織的老師在事故中有重大過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個人追償。

第九條“(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參加不允許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191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應對策略1。引導未成年學生參加勞動和體育活動,要註意他們的年齡和生理特點,在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學生可以參加的活動。

2.不得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高危或者商業性勞動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的活動。

特殊體質學生管理風險描述1。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學生不得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不需要註意,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相關教職工在事故中有重大過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其個人追償。

法律鏈接《民法》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七)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學生,不得參加壹定的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應該知道,但沒有給予必要的重視。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191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應對指南1。定期組織學生體檢,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等。,了解和掌握學生是否有某些特殊體質和特定疾病。

2.不得安排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學生參加不適合其參加的特定教育教學活動。

學生傷害救援風險介紹1。學生在校期間遭受突發疾病和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加重不良後果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負有幫助義務的教職工不及時,對學生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其個人追償。

法律鏈接《民法》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八)學校發現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適當措施,加重不良後果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191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應對指南1。如果學生突然生病或受傷,應盡快派醫生到現場,並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必要的搶救措施。

2.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突發疾病或傷害,並做好記錄。

學生安全信息通知風險說明1。學校發現或者知道與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未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致使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保護的損害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負有安全信息告知義務的教職工未及時告知學生發生傷害事故的,學校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其個人追償。

法律鏈接《民法典》第九條“(十壹)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致使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人保護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191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針對《指引》,應建立學生安全信息及時通報機制,將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提前離校等直接關系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告知學生家長和其他監護人。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風險描述1。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在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向體罰教師要求賠償。

2.對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經教育不改的,可以給予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造成學生輕傷以上的,還可能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法律與《民法典》第9條相關聯。“(九)學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191條)“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應對指南1。牢牢把握批評教育學生的尺度,杜絕體罰。

2.需要對違紀學生進行處分的,應當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處分。

沒收或銷毀學生物品的風險說明1。學生的人身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涉嫌沒收或銷毀非法帶入校園的手機等個人物品,侵犯學生財產權。

2.管理不當造成學生個人物品損害的,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文章鏈接《教師法》第113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同樣受法律保護。

(《刑法》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應對策略1。當學生將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東西帶入校園時,教師可以依據校規對其進行臨時約束,但不得沒收或破壞。

2)對違紀學生進行適當教育後,將暫扣物品退還給學生本人或通知其家長領取。

未經授權泄露學生隱私風險描述1。學生成績、聊天記錄、朋友、身體疾病、家庭背景受法律保護,不得擅自披露。否則,學校及負責人將因涉嫌侵犯學生隱私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風險。

2.以偷窺、偷拍、竊聽、通訊等方式侵犯學生隱私權的,也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該法聯系《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1300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偵察、侵犯、泄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

民法第995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向行為人主張民事責任。

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有《民法典》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偷拍、竊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

“應對指南1。教師應當對自己接觸和獲得的學生隱私信息保密。

2.教學管理需要使用和披露學生隱私信息的,使用和披露的範圍也應當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內。

用歧視性語言批評學生的風險描述1。學生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使用歧視性、侮辱性語言批評學生涉嫌侵犯學生名譽權,學校及負責人存在民事侵權責任的法律風險。

2.以歧視方式辱罵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教師,情節嚴重的可予以處分。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文章聯系《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民法第995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向行為人主張民事責任。

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和實施教育處罰中,不得有辱罵、歧視或者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三)言行。

《民法典》第十五條第二款“教師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暫停其職務或者依法給予處分;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應對指南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批評學生時避免語言誤用,不以侮辱或嘲笑的方式貶低學生的人格和名譽。

將學生趕出教室的風險描述了教師涉嫌在學生違紀後直接將其趕出教室,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懲戒條件和程序,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該法鏈接了《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九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中小學紀律處分規則(試行)》第十條)“高年級、初中、高中學生有違法行為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學校可以給予以下處分: (壹)提前停課或者停課壹周以下,並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和管教。

“應對指南1。把學生趕出教室實質上是懲罰違反紀律的學生。根據《中小學紀律處分規則(試行)》,停課是壹種嚴重的教育懲戒措施,並不好用。

2.對小學、初中、高中高年級學生,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可以適用停課的處分方式,停課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壹周。

3.停課處分措施的執行必須提前告知家長,執行只能以學校的名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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