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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小學生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我們如何辨別相關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將其培養成為有理性、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俱樂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下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社會團體、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以及愛國、集體化、國際化和生產性教育。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的公德義利,反對資本義、建設義等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時,應遵守以下原始規則: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

③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政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和機構、城鎮基層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起訴。

國家、社會組織、學校和家庭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 *共青團、婦聯、工會、青年聯盟、學生會、少先隊等相關社會組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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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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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看護義務;不要虐待或遺棄未成年人;不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殘疾成年人;禁止溺死或遺棄嬰兒。

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自願教育,不得使接受自願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於其健康、身心的活動,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吸煙、飲酒、聚眾賭博、吸毒和賣淫。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拒不改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擔任有關職務的人員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學校應該是國家教育的徹底指導者,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和青少年教育。

學校應該關心和愛護學生;對素質欠缺、學習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導、幫助,不要歧視。

第十四條。學校應該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學校不應該隨意排斥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並嚴格要求未成年學生的人格,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不得以不同方式懲罰他們,不得侮辱他人並嚴格要求他們。

第十六條。學校不得讓未成年學生住在危險和健康的學校以及其他教育設施中。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施。

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聚會、文化娛樂、初中俱樂部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將未成年人送入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工讀學校應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該關心、愛護和尊重學生,不應該歧視或拒絕學生。

第十九條。幼兒園要做好對幼兒的保護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各方面的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團體保護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俱樂部組織、企業組織、其他組織和公眾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法規,建設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生活的生活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自然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電影院、體育公園(博物館)、動物園、公園等博物館應當向中小學生開放。

第二十三條。對於商業歌舞廳等不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負責部門和經營業務的人員應采取措施,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和其他公民個人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等。專門從事出版的,由國家支持。

第二十五條。嚴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播放對未成年人有害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條兒童食品、玩具和遊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學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活動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工種、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或者危險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民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將流浪乞討或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移交給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果暫時沒有辦法找到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將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制照顧。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郵件;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需要檢查或者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未成年人的郵件。

第三十二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健用品,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大力開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建立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落實兒童、少年預防接種證制度,防治兒童、少年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衛生保健工作的指導。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培訓幼兒園、托兒所的護理人員,加強他們的政治思想和職業教育。

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名譽權不受侵犯。

國家、社會團體、家庭和學校應為有特殊才能或突然成功的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經過條例規定的義務教育不再上學的,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職業技術培訓,並為其勞動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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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保護

第三十八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已滿14周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16周不予刑事處罰的,有責任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處監護和教育;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照顧。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根據需要可以指定專門人員辦理。

公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未成年人的人格,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壹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關押。

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已服刑的成年人分開關押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14周至16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得公開審理。18歲以下和16周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在判決下達之前,不得在新的報紙、視頻和公共出版物中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信息。

第四十三條。家庭、學校等相關崗位應與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犯管教所崗位相匹配,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予處罰或者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刑滿釋放、收容教育、釋放後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根據原保護殘疾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身體狀況進行判決。

第六章法律責任和職責

第四十六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權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他人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或者承擔他人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個體勞動者和商人非法雇用未滿16周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暫停其銷售業務。

第五十條。經營性歌舞廳等場所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壹條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播放淫穢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感情惡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律師違反反監管法規,體罰或者虐待在押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有義務照顧未成年人而拒絕照顧未成年人並表現出不良情緒的,應根據《刑法》第183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建築物有倒塌危險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學校建築物倒塌,造成人員傷亡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勸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對引誘、教唆、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賣淫的,將依法嚴懲。

第五十四條。被代理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有相關法律規定,則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妳不服復議,妳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妳應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拒絕申請復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履行處罰決定時,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會可以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