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壹般來說,直接感受(妳親眼所見和親耳所聽)提供的證詞相對真實;間接知識(道聽途說)提供的證詞相對不太真實。
證人應陳述其經歷的具體事實,通過間接渠道獲得的信息形成的證詞不能單獨作為最終證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證人基於經驗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只要是證據,那麽就需要滿足證據的三個特征,包括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這樣證據才具有法律效力,至於證明力的大小,還需要進壹步判斷。
第二,證人證言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判決被告人是否有罪,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解釋和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並不意味著所有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只有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公訴人、被害人或者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證人證言,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庭上進行訊問、對質和舉證。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證言的具體內容和有關情況進行提問,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疑的部分提出質詢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性和客觀性。
(二)證人證言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綜合比較、確認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詞和不同證人的證詞之間會有不壹致甚至矛盾之處。法院必須識別和比較錯誤並保持真實,而不是只聽壹面之詞。
(三)證人證言應當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需要調查,法院通過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方式,綜合分析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證據,消除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度。
證人證言對法院的判決有直接影響,法院應仔細核實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以確保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這也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打擊犯罪,以免放過壹個罪犯或冤枉壹個無辜的人。證人應當如實作證,說明真實情況。對故意作偽證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證人,法院可以給予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詞;
2.與壹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詞;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和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三。《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證言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a)因健康原因無法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交通、住宿、膳食等必要費用。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損失的時間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當事人應當預交費用;當事人未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支付。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壹百壹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根據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的除外。
以上就是給大家介紹的相關知識。相信通過以上介紹,妳會對如何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有更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