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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存在哪些立法缺陷?

1.《國家賠償法》既規定了行政賠償,也規定了刑事賠償,而且僅限於對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由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範圍較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了侵權損害。由於有些侵權行為在《國家賠償法》中未被納入國家賠償範圍,被侵權人無法通過國家賠償的法定途徑獲得賠償,即損害造成的後果大大超過被侵權人獲得的國家賠償數額。

目前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範圍不包括精神賠償、間接賠償、預期損害賠償等。雖然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法侵害,但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國家賠償。

因此,非常有必要建議修改《國家賠償法》中的國家賠償範圍,將行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壹切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都納入國家賠償範圍。要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擴大國家賠償的適用範圍,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所有案件都納入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圍。

2.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從國家賠償的角度來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行政、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

國家只有行使權力才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國家機關的行為不違法,即使給典當行造成損失,也不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但就目前的侵權情形而言,有時難以區分違法性與過失性、重大過失與壹般過失、作為與不作為的法律界限。

3.《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即法律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方式。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法律規定了國家賠償的計算方法。然後,在上述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根據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害程度計算最高金額。顯然,這

賠償標準太低。

我認為,由於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如果僅以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作為國家賠償的基數,在經濟發達地區和高收入人群中顯然過低。顯然,我國國家損害賠償的標準主要是撫慰性賠償。因此,建議修改《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標準,明確規定不同地區應當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實際制定不同的國家賠償標準。

4.國家賠償審判是壹個新的審判領域,特別是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通常采取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這種做法讓被侵權人覺得“賠不賠、賠多少由法院說了算”,懷疑人民法院在進行“暗箱操作”。因此,我們必須大膽改革國家賠償審判程序,將公開聽證程序引入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中,以確保

確保國家賠償案件審理公開、公正、透明。

5.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未對追償程序作出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這必然導致國家追償權無法行使或行使難度極大的被動局面。

我認為,現行國家賠償法應盡快補充和完善國家追償權法律制度。建立這壹法律制度的好處是:壹方面通過國家賠償追究行政、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責任,使追償權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另壹方面,國家在行使追償權時,確保被追償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6.從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來看,除了上述問題和不足之外,還有壹個根本問題亟待解決,那就是國家賠償管理體制問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由人民法院法官3-7人組成的賠償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作出薪酬決定,並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無條件執行。可以看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管理制度在人民法院即法律規定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具體審理賠償案件,進行國家賠償。

我認為,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存在以下不足和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涉嫌在人民法院設立賠償機關自行審理案件,影響國家賠償審判的公開公正。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性。

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顯然,人民法院成為賠償義務機關後,賠償案件仍由自己審理,國家賠償得以進行。賠償請求人難免會質疑人民法院審理賠償案件的公正性,影響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外在形象。

第二,到目前為止,國家法律還沒有建立壹套完整的對國家賠償機關的監督制約機制。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公、檢、法三機關既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監督和制約。但從實際情況看,許多冤假錯案引發的國家賠償案件都與公、檢、法機關未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關。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盡快建立健全法律監督制約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是國家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方略,現行國家賠償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有效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確保司法公正,建議盡快將國家賠償工作從人民法院中分離出來,單獨設立法律委員會處理國家賠償事項。